(共23)
序号 | 事项代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通用) | 监管层级(通用) | 设定依据(通用) |
1 | 330364019000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7-01 |
2 | 330364018000 | 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3 | 330364014000 | 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06-29 |
4 | 330364013000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06-29 |
5 | 330364009000 | 对在草原上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等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6 | 330364007000 | 对违反林业服务标志恢复制度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7 | 330364004000 | 对逾期不捕回野生动物,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林业部 2016-02-06 |
8 | 330364001000 | 对逾期不除治森林病虫害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
9 | 330319016000 | 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批的行政强制执行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10 | 330319015000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11 | 330319014000 | 对违法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330319013000 | 对非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强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330319012000 |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
14 | 330319011000 | 对违法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330319010000 |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行政强制执行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16 | 330319009000 |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行为的行政强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7 | 330319008000 |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18 | 330319006000 |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政强制执行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19 | 330319005000 |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20 | 330319004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强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330319003000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强制执行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330319002000 | 对逾期不治理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23 | 330319001000 | 对水利基建项目的行政强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