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0267448/2021-2631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人社发〔2017〕275号 成文日期: 2021-09-08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3-2017-0012
《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08 15:0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明确了申领条件、资金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并要求各地制订补贴标准、补贴申领发放操作办法。这项政策的制定,在失业保险功能完善上迈出了扎实一步。实施这项政策,有利于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作用。浙人社发〔2017〕81号文件出台后,为贯彻落实这一惠及民生的政策,我局与市财政局进行了讨论研究,征求局相关处室、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拟制了《意见》。

二、政策文件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三、本政策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意见》明确了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补贴对象及条件。杭州市的企业职工(以下称“职工”)同时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条件。取得证书时间是指证书核发时间。

2、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所属的市级或区(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时已失业的,可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所属的市级或区(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在杭州就业网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四、本文件在政策项目上有什么变化?

1、关于补贴对象为“杭州市”企业职工的问题。为便于我市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能直接执行本政策,我们的补贴对象面向“杭州市”企业职工。同时考虑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申领,因此技能提升补贴仍然由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分别受理、审核、拨付。

2、关于增加材料的问题。申请人应符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条件,考虑到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包括了“异地跨统筹地区的缴费时间”,按目前的信息共享程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较难通过内部获取该项数据,因此我们在《意见》中增加了“跨统筹地区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需提供失业保险参保证明”材料。同时浙人社发〔2017〕81号文件中明确“通过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在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未上线之前,审核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因此我们在《意见》中也明确了“在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上线之后,无需提供省内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五、本文件在政策范围上有什么拓展?

1、技能提升补贴与其他两项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浙人社发〔2017〕81号文件中规定“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对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7号),属于不能与技能提升补贴同时享受的还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赛前训练补贴”。为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保障对企业和职工的公正公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职业技能培训指导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按“谁先申请谁先受理”的原则审核、拨付此类补贴,严防冒领、骗取补贴。

2.增加了网上申报途径。人社部发〔2017〕40号和浙人社发〔2017〕81号文件中均提及要“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因此我们同步开通了网上申报途径,使参保职工更方便、快捷地享受此项政策。

六、实施本文件需要哪些保障机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防冒领、骗取补贴。

七、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

涉及市级或区(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解读人:阮菁,联系电话:8704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