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4-2479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工发〔2014〕77号 成文日期: 2014-03-17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动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9-08 16:58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加强检测机构诚信机制建设,强化对工程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提高我市质量检测管理水平,提升检测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设备动态监管信息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尤其要重视检测机构管理,强化过程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认识检测机构资质、人员及设备等信息动态管理对检测工作质量可控性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检测机构动态管理的认识,并以此为规范检测机构行为的抓手。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着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强化各检测机构对动态管理的认识,使检测机构实现从“要我用”为“我要用”的转变,配合管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积极组织引导各检测机构开展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信息动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力争发挥这一先进管理机制的最大效力。各检测机构要作为重要的管理工作来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章立制,明确内部管理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到人,积极开展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有关信息数据能准确收集归整,及时录入或上报动态监管信息数据库。各检测机构在信息录入或上报时应遵照下列规定:

1、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立数据库的要求在3月31日前登陆杭州市建设信用网自行申请账号,并按要求录入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人员及设备等相关信息;

2、各检测机构如发现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人员及设备等信息存在录入错误,应及时向市建委工程处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正。

3、各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及设备动态信息进行日常动态管理维护,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须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建委工程处提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或变更,逾期不进行变更者将按照有关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完善机制,长效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以及所管辖检测机构动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机构资质、检测人员及设备的信息动态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督举措,切实督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日常维护,确保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设备动态监管信息数据库发挥最佳效力,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全面提升保驾护航。

各相关检测机构在信息上报和录入过程中如有疑问咨询市建委工程处。

市建委联系人:寿冬伟       电话:85254096;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动态管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