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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文字解读 | ||||||||||||||
时间:2021-09-10 17:0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二、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 3、《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全面开展调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制订工作的相关调研,并在杭州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试点工作、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相关问题释疑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是一项管什么的办法?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共28条,涉及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考核与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近年来上级管理要求及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 二是细化了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条件,规范了认定程序,完善评审程序和环节。 三是明确了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四是提出了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评估管理的要求。 3、没有进入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能否直接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推荐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必须“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推荐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必须“从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 4、可向哪个部门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第八条规定:“省直属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推荐”。 《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即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另第八条规定:“市直属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推荐”。 5、为什么要定期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3年开展一轮评估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非遗项目的管理,结合杭州实际,《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