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34/2019-261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依办〔2019〕4号 | 成文日期: | 2019-05-28 |
发布单位: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7〕37号)(以下简称《批复》)和《杭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州市行政复议局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运行。为确保有关工作顺利过渡,无缝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批复》规定,市本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权统一由市行政复议局集中行使。主要集中事项包括:一是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受理并办理的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二是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接收并集中承办的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省司法厅要求,6月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复议局都必须实质性运转。尚未正式运行的各区、县(市)行政复议局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于6月1日起与市行政复议局同步运行,确保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同步推进,有效落地。各区、县(市)行政复议局应加强对县级各部门执法文书复议权规范告知的指导工作,同时积极有效指引当事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逐步实现“有效下沉案件、就地化解矛盾”的改革初衷。
三、市行政复议局正式运行后,实行“统一接收、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应诉”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市行政复议局的要求及时做好复议权告知、复议申请引导、办案配合、工作交接等工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过渡、无缝衔接。
在复议权告知方面,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避免案件大量上行至省行政复议局;同时要做好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区、县(市)工作部门的复议权规范告知指导,对执法文书中的行政复议权告知事宜作出相应规范和调整(附件1)。
四、市行政复议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关于杭州市行政复议局正式运行的公告》(附件2),市政府各部门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可采取适当形式将上述《公告》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2019年6月1日起,市级工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按《杭州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级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法》(附件3)办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市级工作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工作交接单(附件4),于收件当日移交市行政复议局办理,至迟不得超过次日。
五、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加盖市级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专用章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刻制、保管并使用。市级工作部门原有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在已有案件办结后移交市行政复议局统一保管并封存。
六、市级各工作部门应确定专人办理本部门行政复议集中承办等相关事项,并将联系人基本情况于5月31日前告知市行政复议局(附件5),以便于日常工作衔接、协调、联络。
七、行政复议权告知的规范工作及各区、县(市)行政复议局正式运行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和平安创建考核的内容。
不明事宜,请及时联系市行政复议局。
(联系人:朱蔚然、胡佳;联系电话:85252511,85252966)
附件:1. 复议申请权告知参考样式(用于规范各类法律
文书的复议权告知);
2. 《关于杭州市行政复议局正式运行的公告》;
3. 《杭州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级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法》;
4. 行政复议申请工作交接单(样式);
5. 复函(样式)。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附件1:
复议申请权告知参考样式
(用于规范各类法律文书的复议权告知)
1.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向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市行政复议局已正式运行,接收并集中承办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可直接向市行政复议局提交。
3.对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2:
关于杭州市行政复议局正式运行的公告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7〕37号)和《杭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州市行政复议局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以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办理。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上述行政复议相关事项,请到杭州市行政复议局办理。
来访地址: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座负1楼行政复议接待中心5号窗口(行政复议接待);联系电话:0571-85252947。
来信地址: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座负1楼行政复议接待中心(注明“行政复议申请”);邮编:310016。
四、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再承办。
特此公告。
杭州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8日
附件3:
杭州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级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市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7〕37号),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法修改前,以市级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承办,适用本工作办法。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第三条 市行政复议局具体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集中承办市级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接收、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应诉”的工作机制,市级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行政复议局做好相关工作。
市行政复议局和市级各部门分别确定联系人,具体负责日常复议应诉工作的衔接、协调、联络等事宜。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行政复议局统一接收,市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市级各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遇经沟通后,当事人仍坚持向市级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各部门在做好沟通记录后接收申请材料,沟通记录及相关申请材料原则上当日移送市行政复议局,至迟不得超过次日。
各部门与市行政复议局交接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填写工作交接单,由双方交接经办人签字。交接单记载有关收案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材料清单等内容。通过网络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打印成纸质材料后再按要求移送。申请材料相对简单的,注明收案时间后也可先直接传真至市行政复议局。
明显属于信访处理范围或投诉举报的,市级各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依法分类处理;不能确定的申请材料,一律按规定移送市行政复议局处理。
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局对接收和移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审查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并以市级部门名义决定是否受理或作出补正材料等相应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属于信访处理范围或投诉举报的,市行政复议局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同时,可以函告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局负责集中审理市级各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和处理相关附带审查、行政赔偿等事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调查、听证、申请人查阅复议材料、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理、调解、和解、终止审理等事项,均由市行政复议局以市级各部门名义办理,其中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可事先商市级各部门。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由市行政复议局以市级各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文本(纸质或电子版)同时抄送市级各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市行政复议局可视情征求市级部门意见。
第八条 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行政复议局依法督促。
对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需依法由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市行政复议局以市级各部门名义办理。
第九条 集中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由市行政复议局以市级各部门名义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级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复议法律文书,统一加盖市级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行政复议局负责送达。
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刻制、保管、使用。市级各部门原有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在已有案件办结后移交市行政复议局统一保管并封存。
第十一条 经复议后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市行政复议局负责统一应诉,市级各部门应派人配合做好答辩、出庭、应诉手续办理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起诉期限届满或行政诉讼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市行政复议局应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定期移送市级部门保存,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上网公开,由市行政复议局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集中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予追责的,市行政复议局可以建议市级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启动追责程序。
第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由市级各部门接收或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市级各部门继续办理并处理后续应诉事项。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本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总体思路,由市司法局与市级各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必要时报市政府研究明确。
附件4:
杭州市××××局
行政复议申请交接单(一式两份)(样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议请求:
收到申请时间:
材料清单:
1. ()页
2. ()页
3. ()页
4. ()页
……
交接时间:
(移交部门) 交接人:(签名)(时间)
市行政复议局 交接人:(签名)(时间)
备注:行政复议申请移交请统一送至市行政复议局接待窗口
(地址: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座负1楼行政复议接待中心5号窗口;联系电话:85252947)
附件5:
复函(样式)
市行政复议局:
1. 我单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联系人姓名: ,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
2.我单位原(有/无)行政复议专用章。原有行政复议用章,将于原有案件审结后交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保管并封存。
(市级部门印章)
2019年5月 日
1杭依办〔2019〕4号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有关事项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