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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行政指导的工作意见 | ||||||||||||||||
时间:2021-08-30 15:0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机关各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加大柔性执法力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2〕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义 行政指导是指在行政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灵活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变革的需要,贯穿了以人为本理念,对于塑造服务型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实现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必要手段,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指导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开展,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 二、行政指导的主要方式 根据当前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主要采取行政倡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辅导、行政劝诫、案件回访等形式。 (一)行政倡导。指司法行政机关发动行政相对人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为政府、企业、社会等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群众基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建议。指司法行政机关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 (三)行政提示。指司法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疏忽的事项进行提示,或是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情况,提醒行政相对人,告知监管要求。 (四)行政辅导。指司法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司法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五)行政劝诫。指司法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警示。 (六)案件回访。指司法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影响,进行走访、询问。 三、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行政指导贯穿于司法行政管理各项业务中。当前,主要在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管理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探索,提高行政指导的针对性。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引导法律工作者服务中心工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年检; (三)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五)预防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妨害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重大行政处罚所产生结果、影响的走访、询问。 四、推行行政指导的工作要求 (一)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指导申请,应当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提供有关背景资料和公开行政指导内容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三)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表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执法部门应当终止行政指导程序,不得强行要求或迫使行政相对人服从。 (四)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 (五)各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行政指导的实施情况,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遇有特殊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七)实施案件回访行政指导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日常性、业务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为保障行政指导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局成立以吴声华局长为组长,其他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政策法规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主要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亲自抓,法制部门组织牵头,业务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格局,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营造环境。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调动行政相对人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双向互动、密切配合的积极性,使行政相对人认同、接受行政指导,营造推行行政指导互动、多赢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考核,积极推进。要把行政指导作为司法行政业务建设和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将其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对行政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附件:1.《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指导意见书(一)》 2.《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指导意见书(二)》 3.《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指导劝诫书》 4.《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指导回访表》 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监狱劳教管理局) 2012年11月15日 附件1: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指导意见书(一) [ ]号 : 根据你(单位)所反映的情况,我们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上述意见,供你(单位)参考。敬请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欢迎进一步向我们提出咨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意见书适用于被动的行政指导行为,如法律服务机构提出问题的答复。 附件2: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指导意见书(二) [ ]号 :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你(单位) 现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上述建议(意见),敬请你(单位)考虑,并欢迎你(单位)进一步向我们提出咨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意见书适用于主动的行政指导行为,如监管检查中发现需要给予提示的事项。 附件3: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指导劝诫书 [ ]号 : 经核实,你(单位) 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 因此,向你(单位)提出警示,望你(单位)予以改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指导回访表 时间: 地点: 回访人: 记录人: 回访对象: 回访事项: 谈话记录: 改正情况: 约谈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被约谈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