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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工作的意见 | ||||||||||||||||
时间:2021-08-30 11:2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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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司法局: 2000年下半年起,根据司法部、省厅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和重新登记的有关意见,我局对全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清理和重新核准。由于司法部和省厅对改制工作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因此除个别法律服务所经我局核准登记为合伙性质外,其余机构的组织形式均未明确。经过历年的整顿、调整,我市现有法律服务所81家,其中合伙所7家,以合伙形式进行内部管理的23家(有合伙人、章程、协议),二所合一的2家,其他组织形式的49家。另有23家法律服务所因合并或不具备设立条件等原因解散、停业而成为空壳所,但均未办理注销手续。 近日,浙江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司〔2011〕55号),对依法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和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合伙所进行重新登记 各有关区、县(市)司法局要对照《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检查合伙所、合伙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条件;章程、合伙协议是否健全;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等事项。对符合条件的所,上报市局重新核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组织形式统一为“普通合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应当予以解散。重新登记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二、对以合伙形式进行内部管理的所进行变更登记 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对本地区以合伙形式进行管理的所进行调查摸底,全面、真实掌握该类所的运行情况,补办相关脱钩手续,办理变更登记。由设立部门提交相关脱钩材料,包括变更组织形式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处置报告;对人员编制、纳税情况的说明等。根据《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三、对“二所合一”所要做好脱钩工作 有关区、县(市)司法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指导本地区“二所合一”所做好脱钩工作。由设立部门与脱钩所进行资产清算和界定,协商拟定资产处置方案,协商拟定人员脱钩、调整和安置方案,签订脱钩协议,实现人员、财务、业务等脱钩。法律服务所脱钩后,按照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机制运行。脱钩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 四、对其他组织形式所的变更登记做好引导工作 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对其他组织形式所的变更登记做好引导工作,促使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明确组织形式,明晰权利义务,防止法律风险。对志愿要求转制为合伙所的,按照《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施行)》要求办理。对仍暂时保留原组织形式的法律服务所要重新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档案,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设立批准文件、脱钩批准文件、设立部门投入资产证明、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历年奖惩材料等。所有材料统一归档,在12月底前上报市局。 五、对空壳所进行重新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有关区、县(市)司法局要根据本地区法律服务的需求,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对需要恢复执业的法律服务所,在符合司法部59号令规定的前提下,办理重新登记。对其余空壳所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项工作在下一年度检查前完成。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基层处。 附件: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