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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 | ||||||||||||||||
时间:2021-08-30 10:2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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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和省司法厅、省公安厅、中国保监委浙江监管局、中国保监委宁波监管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的意见》(浙司〔2010〕62号)精神,及时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对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便捷、高效、经济、亲和的特点和优势,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缓解基层警力不足,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有利于整合资源,方便群众,实现“案结事了”,是一条有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途径。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站在合力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相互沟通、协调,争取年内完成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调解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并通过调解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等工作的群众性组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交通警察大队所在地依托驾驶员协会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并在交警部门办公区域内设立调解室,有条件的可在交警大队下属中队所在地设立调解室。 交调会由3到7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其中聘请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交调会人民调解员须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 交调会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商后,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民调解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对录用的交调会人民调解员,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落实相应劳动工资待遇。交调会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具体办法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制定。 三、严格规范调解业务 交调会要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受理、告知、调解、协议书制作、纠纷移送等工作程序,积极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解室。调解纠纷应在30天内完成,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导交调会在调解场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组成人员情况及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学习例会、疑难复杂纠纷讨论、考评、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等制度。规范使用司法部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落实节假日值班、调解预约、法律援助、解答咨询等便民措施,确保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公安机关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授课辅导、跟班实习、模拟调解、案例分析等形式,组织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程序、适用标准等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尽快适应岗位需要。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实施前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实施中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实施后注意总结,完善提高。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支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合力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化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政策,对交调会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的纠纷给予必要的办案补贴。同时,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发〔2009〕8号)的要求,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的联系,将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工作纳入诉调衔接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应积极为交调会提供办公、调解场所和必要的办公用品及工作便利,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商财政部门,落实调解纠纷所需的工作经费、补助经费和补贴经费。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具体做法,宣传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优势,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交调会的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群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第一选择。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