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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 | ||||||||||||||||
时间:2021-08-30 09:5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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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总工会、司法局,各产业工会: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推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内部稳定,为打造“平安杭州”,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引领“和谐创业”作贡献。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既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载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事业单位撤并频繁,新兴行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单位数量增加较快。新形势下新的矛盾纠纷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外来务工人员因地域风俗、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所产生的磨擦呈上升趋势;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频发;生产管理中因方式方法不当造成职工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多。这些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利益性、普遍性、复杂性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影响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调整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事业单位领导从繁杂的纠纷中解脱出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和任务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通过选举或聘任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群众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一种自治组织形式。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单位党委、行政或工会领导下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业务指导。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1、调解职工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矛盾纠纷,预防矛盾激化;2、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纠纷; 3、协同有关部门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之间的纠纷;4、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5、作为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的信息网络单位,向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反映本单位民间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的动态情况;6、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7、指导下属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 三、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 职工人数在百人以上的各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人员集中、人数较多的科室、部门、车间可根据需要建立调解小组;职工人数在百人以下的各企事业单位至少设人民调解信息员1名。 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中一般应有女职工代表。调解小组设1名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信息员。人民调解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聘任的方式产生。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设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信息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产生。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本单位职工。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情况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应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各地要首先抓好建立、健全大中型企业、当地骨干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通过上述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推动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四、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保障 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将人民调解作为当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常运转提供组织、人员、经费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有力保障。 目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种组建模式中,由企事业单位党委领导分管人民调解工作,工会组织牵头,工会委员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作为人民调解员的这种做法,在协调和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作用,取得良好效果。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好的做法。 各企事业单位要保障本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工作补贴,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调解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置专用调解室;千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不设置专用调解室的,可将会议室或办公室作为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调解场所内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的规章制度和调解人员情况应上墙公开。 五、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为了提高调解质量,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对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进行研究,针对职工思想动向和纠纷产生的规律,尤其是带有共性的纠纷,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做好预防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的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企事业单位领导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事业单位对调解人员开展定期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要认真总结、推广和宣传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承担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全市各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能,结合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帮助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学习、培训、汇报、回访等工作制度,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印章和标识,规范纠纷登记、文书制作和归档等日常工作,严格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程序和内容,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过程中,要加强联系和协调。要对本地企事业单位的数量、类型和工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的现状及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调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案。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可以先行确定不同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试点企事业单位,指导和帮助试点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并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在本地企事业单位中全面铺开。争取利用2到3年时间,在全市大中型企业、当地骨干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中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情况、人员名单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努力使广大职工信赖人民调解,遇到矛盾纠纷主动寻求人民调解途径予以解决,使人民调解组织成为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有力武器。 杭州市总工会 杭州市司法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