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
时间:2021-07-02 20:07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浙财科教〔2021〕1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57号)精神,现将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其中,省级单位相应增加2021年“205教育支出”类级下相关预算科目;市县部分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1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学校收入列2021年“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支出时列“205教育支出”类级下相关预算科目。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列入2021年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各地应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等有关要求,尽快将项目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下达预算指标时,项目名称应与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的有关项目名称保持一致,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要求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中央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省级资金标识为“09其他”)并做好日常管理。

二、根据中央核定的全年下达额度,本次追加下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对部分市县提前下达资金来源(浙财科教〔2020〕51号)作了结构调整,请各地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做相应调整(附件2)。各类奖助学金项目名额由省学生资助中心按相关规定另行下达,各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名额。

三、各地、各校应严格按照相关办法,做好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央要求,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照教财〔2018〕16号文件要求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其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在高中就读期间,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接受并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

五、鉴于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相关区域内学校的隶属关系尚未明确,本次将相关区资金并入杭州市本级,待相关情况明确后,由杭州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解调整建议并报送省财政厅,适时予以调整或清算。


附件:

附件1.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分配表.xls

附件2.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docx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