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55/2021-262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防〔2021〕27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单位: | 市人防办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防办:
为进一步落实好省人防办《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审批工作,现将部分审批管理事项补充要求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加强审批服务。积极贯彻“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指导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严格落实省、市文件要求,打造服务为民、高效便民的人防审批新标杆。
二、审批权限划分。市本级、各区(县、市)的人防审批权限划分按《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杭人防〔2019〕112号)执行。
为加强人防综合体审批工作,对于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市)联合审批。
三、应建尽建原则。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尽建原则,幼儿园、小学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规定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
四、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重要经济目标类建设项目配建标准另行规定。
五、易地建设费补缴。超规划建筑面积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面积核定及费用标准按照补缴时审批政策执行。
六、工业用地项目用途改变。工业用地项目在使用过程中,用途发生改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控规人防章节要求和《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DB33/T 2207—2019)落实人防警报器安装位置和人防通信警报专用机房建设。
附件:1.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3.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