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52/2021-2617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经信技创〔2021〕4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发布单位: | 市经信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工交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杭经信联智能〔2018〕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复评的对象
(一)认定对象:符合《办法》中认定条件要求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复评对象:根据《办法》第三章的要求,需要参评的已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2020年申请延期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详见附件)。
二、认定和复评工作安排
(一)认定工作安排
1.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第八条第2款要求于7月31日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上报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1份。同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http://www.zjzwfw.gov.cn)--法人服务--市经信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在线办理--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在线办理。
2.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按《办法》第八条1款要求进行汇总和初审,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正式行文并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一式1份(含电子文档)于8月15日前报送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按《办法》第八条3~6款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的企业名单,经审核确认并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jxj.hangzhou.gov.cn/)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二)复评工作安排
1.企业应在8月20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经信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统一将评价材料一式1份(含电子文档、汇总表、审查意见)于9月10日以前报送杭州市经信局。
(三)调整与撤销
根据《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有需变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要求暂缓评价或申请撤销的,由企业于7月31日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定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三、其它事项
请各区、县(市)按照《办法》及《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1)的要求,做好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复评申报工作,申请认定的相关表格可从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下载,纸质版材料需每页标注页码并按报送材料要求汇总成册(详见11页)。
未明事项,请与杭州市经信局技术创新处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17楼,邮编:310026,联系人:沈晖、韩浙峰,联系电话:85257071、85257073,电子邮件:hzjscxc@163.com。
附件: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