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拟定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书面反馈至我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公示时间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邮箱:hzybyyfwglc@hz.gov.cn
传真:0571-85376950
附件:《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8日
附件: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我省“医学高峰”建设,加快形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新增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医疗机构如开展本通知公布的新增项目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
二、按照“同城同价”改革精神,我市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同等试行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计价规则遵照《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杭医保〔2019〕23号)执行,上述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