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34/2021-2609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5-28
发布单位: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政法、监察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市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滨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05-28 17:4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沈田丰代表:

您在市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建议》(滨2号)收悉。经相关部门协办,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件以后,我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就出台“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建立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专门队伍的可行性,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权利义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资格、权利义务、名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

一、目前我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遗产管理人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遗产管理制度,与过去的“遗嘱执行人”相比,“遗产管理人”具备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具体职责、民事责任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因“遗产管理人”是新设的遗产管理制度,实践时间不到半年,因此,目前我市开展的相关工作主要集中在理论探讨、调研、试点公布机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单等方面,具体如下:一是对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探讨。2020年12月3日,在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杭州市上城区普法办、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杭州互联网公证处邀请了包括高等院校、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法律理论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就遗产管理人制度理论与实务进行了研讨。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举办了“民法典时代遗产管理法律服务专题沙龙”,从不同角度针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探讨。 二是公布国内首批机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单。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专题就遗产管理人制度实践情况做了调研分析,并以“参加所在行业的执业责任保险”等为入选条件,向社会发布了国内首批机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单,我市二十余家律师事务所入选。根据实践情况,将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拟定相关细则和操作指引。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在上述国内首批机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积极指导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应的行业协会拟定“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相关工作细则,并根据遗产管理人在我市的实践情况,组织相关律所、公证机构起草相应的操作指引。市司法局加强与人民法院、民政等部门的交流协作,结合律师、公证职能探索“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相关的数字化转型工作。

二、关于出台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民事基本制度;……”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因“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相关制度涉及调整民事主体的关系,对民事主体的权益将产生影响,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范畴,同时,“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相关事项也不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内容。因此,根据立法法上述规定,我市无出台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三、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在制定上文所述相关规范和操作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依托律师、公证员为主体的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队伍的可行性,拟定具体管理制度; 在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公布机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单的基础上,经过实践优化,将试点由我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机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持续探索各法律职业共同体合作模式,促进各领域深度融合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深入研究、试点、实践“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领域相关事项,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全面的法律保障,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制度建设提出的宝贵意见。

联系人:杭州市司法局立法处  沈松涛

联系电话:85252964    传真:85256500


杭州市司法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