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778/2021-260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3-31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关于对《杭州市质量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3-31 15:2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升杭州市质量总体水平,有效促进我市“质量强市”战略的不断深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杭州市质量促进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反映。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3月31日至4月12日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611室(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

    联系人:唐映雪

    电子邮箱:qiangshiban@163.com

    电话:0571-87152570

    传真:0571-86552667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杭州市质量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落实质量强国战略,提升杭州市质量总体水平,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足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需求,打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窗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的促进、提升、发展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杭州质量促进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标准引领、品牌示范、社会共治的原则,支撑杭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保障和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质量促进相关职能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质量促进协调机制的办事机构,负责质量促进具体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质量技术基础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与国家及省质量基础设施对接的基础上,推动市、县质量基础设施的融合发展。建设关键领域质量技术基础中心。

第六条【政府标准支撑】 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落实标准化战略的各项具体措施,建立杭州标准化智库,加强杭州标准制定的组织、引导和服务,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依托“国际标准化会议基地”,推动标准化国际合作,建立信息通报、标准比对和共同制定国际标准等合作交流机制。

第七条【市场主体标准支撑】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等团体标准。

第八条【计量支撑】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需求,加大计量管理和技术研究的投入,建设高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高准确度分析测试设施装置。企业应加强计量仪器和设备的升级换代以及计量测试体系的建设。

第九条【认证认可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和整合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和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专家库建立】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等部门应当建立质量专家库和质量服务团,针对产业和企业存在的质量关键共性问题,开展质量诊断、质量攻关等质量提升活动,传授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中小企业提质增效。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预算中优先安排资金并持续加大投入,用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质量品牌的创建、质量激励、质量监督抽查、计量强制检定、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研究、质量培训和其他质量促进项目。探索设立质量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品牌培育】 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评选和认定,鼓励企业争创各类品牌荣誉

第十四条【质量激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为重点的质量激励制度,对在推动杭州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城市建设管理和政府服务质量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定和资助。对杭州本地企业获得国家、省级政府质量奖的,给予相应资助和扶持。

第十五条【人才激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高级人才、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人才通过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享受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首席质量官制度】 健全和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首席质量官培育、聘任、履职和管理制度以及学习培训、梯队成长机制,在制造业领域全力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并带动服务、建筑、农业等其他业态试点开展。将首席质量官作为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质量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网格化、数据化、动态化等互联网+多元监管模式。建立健全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质量安全评价、质量追溯、常态化监管、品牌价值评价、质量竞争力和质量满意度测评等机制。建立质量信息和信用公开制度,鼓励企业明示主要质量指标。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将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第三方质量担保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产品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质量担保争议处理机制、质量保证金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质量素质提升】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共建质量教育和科研基地。激发企业家推动质量创新的活力。推动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质量人才培养的主体,推广现代学徒制。

第二十条【禁止虚假申报】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禁止不当宣传】 市政府质量奖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申报资格,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并取得市政府质量奖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和资助经费,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予以通报批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当宣传的处罚】 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宣传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质量督查】 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未履行质量促进的相关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质量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