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展示杭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努力当好新时代全国和全省标杆,依据《慈善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和规范我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22日前反馈至杭州市民政局,联系人黄福国,联系电话:85055651,邮箱258867575@qq.com.
附件:关于扶持规范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扶持规范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新期望,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发挥功能与营造环境并举,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智慧监管、提升作用效能为重点,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治理有效,具有建设性和可持续性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力争使我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奋力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
二、发展目标
在杭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建设“两个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和促进“第三次分配”为战略导向,以激发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活力为核心,着力从“社会更活跃、政府更有为、监管更精准”三个维度出发,构建完善扶持规范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体系,切实提高杭州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的质量和普及化、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展示杭州“温度之城”和“智慧之城”的特色,力争到2023年,5A级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覆盖到社会公益活动各主要领域、数量达到15家,4A级达到30家;到2025年,构建起促进杭州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健康环境,为全国提供杭州经验和示范样本。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的方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利用社会资本或资源,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提供无偿或者低偿服务,从而使服务对象受益的利他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结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服务需求,创新分类方式,重点扶持“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心理慰藉、矛盾调处、环境保护、托育扶幼、创业就业、枢纽支持”等公益性社会组织,鼓励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引导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做强做大。公益性社会组织扶持由民政部门牵头,司法、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残联、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场地设施设备支持等形式扶持发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本领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壮大。
(二)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的活力。积极推行“互联网+公益”模式,加大慈善公益项目的正面引导和宣传,让更多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参与慈善公益项目,选树优秀公益品牌和公益项目;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政策制度,落实税收减免、公益慈善服务场所、公益慈善宣传设施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简化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流程,加快实现慈善组织电子捐赠票据全覆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促进作用;拓宽社会捐赠领域,推动技能、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保险等新型捐赠方式的实施,探索个人遗赠接受路径;设立杭州市“公益慈善奖”,并按要求进行申报和实施,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先进人物的宣传,激发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内生动力,营造崇德扬善、人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智慧监管。发挥杭州数字治理第一城的优势,加快推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智慧服务、智慧监管、智慧资源对接等应用。将“杭州市民生公益服务网”升级为“公益在线”,完善和拓展服务功能,对接“民生直达”和“亲清在线”两大平台,拓展受众面、扩大影响力,以公益政策宣传和资本相亲信息直通,引导更多的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参与公益项目。依托互联网的信息公开和失信曝光,建立“线上+线下”“自律+舆论”的监督体系,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提高公益性社会组织执行公益项目的信息透明度,加大公众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以公益组织名义从事牟利、赚昧心钱、坑害老人、残疾人和特殊群体利益的行为,切实提高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扩大杭州公益性社会组织影响力,打造杭州“公益慈善”新高地。
(四)创新公益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方式。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并重,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参与公益事业,进一步丰富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来源。鼓励各地成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或变更已有的公益基金会的业务范围,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开展公益慈善捐赠。通过募集社会资金,支持社会需求强的初创型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孵化、公益人才队伍建设、拓展公益性服务等项目,撬动更多社会公益资金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整合现有资源,将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重点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五)加快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提升公益性社会组织服务质量和活动效能的基础。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之中,依托各级党校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资源,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负责人、领军人才和骨干队伍,进行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培养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才。人力社保部门要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做好相关服务。建立社会组织与企业人才自由流动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交流锻炼。积极探索在社会组织人才中选拔任用干部。鼓励和支持在杭高校开设社会组织管理专业。
(六)完善公益性社会组织服务购买和支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大力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建立政府购买公益性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中,根据公平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安排资金用于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建立公益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免费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开放和使用,为其向居民提供服务提供方便和支持;推行公共服务场地、为民综合服务体等,通过一定的采购程序交由社会组织运营;政府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可免费提供给公益性社会组织训练和抢险使用。
(七)全面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两新工委要抓好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行业系统要理顺党建管理体制,坚持“脱钩不脱管”原则,明确主管部门责任,在抓党建促业务的同时推动党建工作进一步做深做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社会组织筹备设立、变更登记、年检评估等过程中,指导和督促社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并将党建有关内容写入章程。落实市、区(县、市)两级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专职化。杭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应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并在市民政事业发展中心调配,负责兜底社会组织党建和信息平台运维等工作;区(县、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专职社区工作者同招录、同身份、同待遇,切实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双覆盖”质量。
四、工作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杭州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局长为联席会议牵头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数据局、市残联、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建立信息联络员,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公益性社会组织扶持规范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协同推进公益性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和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开展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择优的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重视评估结果和品牌社会组织的应用,对3A以上等级和认定为品牌社会组织的,可作为政府项目招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并享有相应优惠政策,努力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品牌社会组织。
(三)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公益性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未年检的和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