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4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系列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农田建成面积不少于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
(一)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性、约束性管控作用,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从规划源头严控建设用地总量。深度挖掘本区域后备耕地资源,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耕地补充和标准农田补建工作,并将成果纳入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加强计划调节,将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等挂钩。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加大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力度,从严把控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稳步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引导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集约化。加大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力度,统筹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设施农业项目、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等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按规定审查,并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和更新情况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巩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成果。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
(五)属地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要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地应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镇村规划,将新增耕地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按时完成。
(六)完善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监管系统,加大对跨市、跨省调剂指标的市级统筹协调力度,保障市以上重大项目。市级统筹调剂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并适时调整。
(七)市本级要强化市域范围内跨区、县(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力度,主要用于市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的占补平衡。各地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或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未落实的,不得申请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八)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补充耕地统筹政策的要求积极谋划生成重大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统筹指标支持。建立完善以县级补充耕地为主、市级统筹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拓宽补充耕地资金来源途径,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平台,鼓励各地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山海协作”、城市对口帮扶、“飞地经济”等途径,实现耕地异地占补平衡。
三、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九)集中力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要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面开展上图入库工作,优先将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市本级根据国家和省规划与计划安排,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各地应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责任。
(十)各地应按照“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落实建设占用优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责任。剥离后的耕作层要结合土地整治规划,主要用于土地整治等项目。鼓励各地探索市场化机制,引进专业公司开发耕作层剥离、储存、运输、覆盖等相关技术,推进剥离土壤储存和再利用工作。建立剥离土壤有偿提供给农业经营者、土地贫瘠地区用于回填复垦的市场和渠道。
(十一)加强对新增耕地的后续培肥改良和管护,属地政府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后续管护的责任,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要及时落实耕种生产,不得闲置抛荒。加强对耕地的培肥改良,综合采用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测土配方施肥及补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作,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提高耕地产能。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推行全市“三调”耕地质量评价与上图,开展耕地土壤改良与地力培肥的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酸化治理、沃土工程等试验示范,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四、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十二)开展全市域土地后备资源详细调查,编制杭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在确保“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有优化”的前提下,可按规定通过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项目区内整治后新增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比申请调出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增加5%。通过土地整治产生的优质耕地应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三)强化土地整治的部门协同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做好垦造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制定、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种植和地力提升的技术指导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水土保持以及水利设施后续维护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四)强化土地整治项目市级复核,各地应在县级验收批复后1个月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市级验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统筹安排市级复核。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监管,未按要求落实的,不得申请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十五)通过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盘活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复合利用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闲置宅基地的综合利用,鼓励农村村民在户有所居的前提下,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复垦成耕地或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集体经营性项目和发展公益事业。
五、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十六)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推广耕地保护协会制度经验,充分调动基层参与耕地保护积极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以区、县(市)财政筹集为主,省、市级财政给予补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补偿资金的发放应结合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无违建”创建成效等因素,并向永久基本农田及其示范区、耕地保护绩效优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倾斜。
(十七)各地应严格规范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将其纳入审计重点内容。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十八)结合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条件,按照“优势互补、互赢协作”的原则,在市域范围内建立区、县(市)之间对口联系、联动发展的协作机制。加大市域范围内资源要素流动,利用经济手段实现区域间资源要素保护补偿。拓宽区、县(市)协作领域,鼓励资源相对丰富的西部地区与用地需求大的东部地区开展资源要素有偿调剂,结合实际以“指标换物业、空间换项目”等方式创新协作模式和收益分享机制。
六、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十九)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政府主要领导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书,层层压实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共同责任。
(二十)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采取抽样调查与卫星遥感监测相结合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二十一)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增违挂钩”、“无违建”创建、典型案件媒体曝光、约谈问责等措施,结合自然资源部年度、季度卫片执法检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
(二十二)修订完善县级和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耕地保护工作列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