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z00043/2021-2651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残联组宣〔2021〕52号 成文日期: 2021-12-17
发布单位: 市残联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杭州市残联助残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31 16:2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市)残联,有关社会组织:

现将《杭州市残联助残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17日




杭州市残联助残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助残社会组织管理,促进助残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残社会组织是指在杭州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且由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为我市残疾人提供康复护理、教育就业、托养监护、文化体育、志愿服务、无障碍建设、法律维权、心理支持、社会融合、研究评估等服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非市残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但承接市残联相关助残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由市残联按照服务协议(合同)进行项目化管理。

第三条  助残社会组织按照依法设立、扶残助残、自主活动、行为自律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责任。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残联组宣部为助残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部室,指导助残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助残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报告的初审;研究制定助残社会组织相关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办法;举办助残社会组织相关交流、展示活动。

第五条  市残联相关部室为助残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部室,负责助残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以及年度检查报告的业务审核工作;对助残社会组织开展涉及职责范围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残联相关部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共同推动、支持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助残领域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其中:

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助残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计财部负责指导助残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注销前清算工作。

维权部对涉及助残社会组织的信访、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和督查。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协助组宣部做好助残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助残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由市残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助残社会组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根据拟成立助残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向市残联相关业务部室提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征得业务部室同意后向市残联组宣部提供下列资格审查文件。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市残联组宣部负责资格审查文件的初审,并将初审后的资格审查文件交业务指导部室,由业务指导部室对资格审查文件进一步审核后提交市残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助残社会组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按规定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第九条  助残社会组织办理法人、章程修改等变更或注销登记,应事先向市残联业务指导部室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业务指导部室和组宣部审核提交市残联党组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助残社会组织的自治管理和规范运作


第十条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助残社会组织应单独组建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可采取组建联合党支部、功能性党支部等形式,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一条  助残社会组织要建立和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规范自我管理能力。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助残社会组织要加强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落实服务评价制度;要树立诚信服务意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推动自身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助残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公益助残服务,配合市残联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培训等相关活动;积极参加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信息沟通与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助残社会组织下列活动或事项,应当事先经市残联同意。

(一)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

(二)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涉外活动;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五)章程修改。

第十五条  助残社会组织下列事项,需报市残联备案。

(一)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人员及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二)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等变更。


第五章  助残社会组织的罚则


第十六条  助残社会组织承接市残联助残服务项目无正当的事实和理由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整改的,业务指导部室根据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合同)作出处理。市残联将检查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公示,并报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助残社会组织法人或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残联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残联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各自业务主管的助残社会组织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