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73569004/2020-2589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审管办〔2020〕29号 成文日期: 2020-09-21
发布单位: 市审管办 主题分类: 综合类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21 15:12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的规范收取、安全存放和及时退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和及时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保证金专户代收代退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专人和专户管理,按交易项目类型分别设立对应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收缴

1.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退时间,以及保证金专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必须与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投标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及个人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投标保证金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4.投标保证金缴纳后,投标单位自行通过统一的保证金系统关联投标项目并打印相关缴纳凭证,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退还

1.开户银行根据招标人(代理机构)要求,对保证金进行退还,并定期提供保证金收退流水清单等相关记录。

2.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申请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书面合同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投标人已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未关联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投标人自投标保证金缴款之日起30天内未关联项目且未申请退款的,应当系统自动按原路径退还。

4.投标保证金退付时,必须按缴纳时的户名及银行账号退还(投标保函除外)。若户名或账号有变更的,投标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变更资料办理变更。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90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期的,若无特殊原因系统自动按原缴纳路径退还。

6.投标保证金按实际缴存天数及银行规定存款利率计息,本金和利息分别全部退还投标单位,实行一笔一清。

7.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时,不收取任何服务手续费。

第六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投标截至目前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出现其它严重扰乱招投标正常程序的违法行为;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不予退还或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或转入指定账户。

第七条 投标单位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授权对投标保证金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监管招标人(代理机构)、开户银行在办理保证金的缴纳和退付业务的行为,并做好账簿登记和凭证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办秘书处负责保证金账户的监管工作,并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

第十条 交易管理处负责保证金账户管理相关职责的确定以及制度的修订,配合秘书处及交易中心做好其它加强保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协调保证金收缴、退还及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开户银行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办理线下代收代退业务。相关人员须对投标保证金业务系统中的投标单位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保证金专户代收的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由专人负责定期独立核算。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截用、挪用、侵吞保证金账户资金。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