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8-25 00:0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为做好《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我市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将《关于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杭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谢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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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杭州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5日

关于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现就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不同年龄情况、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结合本地实际,为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提供保障,逐步形成合理保障梯度。

(二)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立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建设,优先保障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为老年人自愿选择、就近选择提供便利。

(三)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为老服务,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互联网+养老”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施数字支付、统一支付模式,实现数据归集和闭环管理。

二、对象和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年满60周岁的居家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一)高龄照料服务。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月三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六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失能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五十二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三十八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上述服务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不叠加享受。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将服务对象适度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困难老年人。

三、发放形式

1.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在老年人本人社保卡(市民卡)中设立养老服务专户,以电子津贴“重阳币”形式按月发放。

2.“重阳币”换算比例为1重阳币等值1元人民币。主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居家养老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指导价每小时35重阳币;其他地区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

3.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以满足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养老服务。“重阳币”可抵缴入住本市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服务开支。各地可试点探索长期住院老人在本市医疗机构使用“重阳币”抵扣护工服务费用。

4.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与杭州市民卡公司进行结算。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2.受理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受理。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局。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4.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未予批准的,由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5.清退。养老服务专户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区(县、市)民政局应及时停止发放。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并停止使用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

五、其他事项

(一)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可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评估,电子津贴发放按照户籍地相关规定。

(二)各地民政部门应择优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使老年人能享受基本小时数养老服务,并通过告示、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老人选择服务提供便利。

(三)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回避,评估机构与服务实施机构不得为同一法人或。从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行政区域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有关的工作。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实施,首次评估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老年人再次评估、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复核评估维持原结果的,评估费用由老人自理,但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

(五)补贴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实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年人服务保障,通过实施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幸福养老示范区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制定细则,做好与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过渡衔接。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应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对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予以适当资金补助。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基层工作人员培训,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媒介对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进行宣传、解释,使老年人及家属知晓制度内容和办理程序,营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养老服务“重阳币”使用指导目录


 


附件

杭州市养老服务“重阳币”使用指导目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备注

1

基本生活照料

身体清洁、衣物穿脱、协助移动、喂食喝水、排泄清洁等

可根据老人需求提供固定频次的服务包。

2

助  餐

送餐、取餐和做餐等

不含食材费

3

助  浴

擦浴、淋浴和外出送浴等


4

助  洁

清洁老年人居室,清洗老年人衣物


5

助  行

协助老年人室内外散步、外出等


6

代  办

帮助老年人外出办理社会事务活动等


7

理发修面

修剪头发,刮胡须。


8

家电维修

家用电器维修

材料费另计

9

管道疏通

家用管道疏通

材料费另计

10

助医服务

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就医,代为挂号、配药、取药、取化验单等


11

健康管理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测量、记录及健康预防管理


12

康复护理

肢体功能训练、口面部训练、康复推拿等


13

日托服务

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托照料服务

不含餐费

14

精神慰藉

心理咨询和疏导,帮助解决老年人情绪、情感和家庭问题


15

辅具租赁

适老化康复辅助器具租赁

不可用于押金

16

家庭适老化改造

提供家庭适老化设计和改造

适用于基础改造服务包

17

家庭养老床位

照护服务

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18

老年人能力评估

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交流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19

机构养老服务

可抵扣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


20

其他服务

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