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16/2020-256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8-19
发布单位: 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05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08-19 23:49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类  别:A

杭教提〔2020〕45号

签发人:沈建平


民革杭州市委会:

贵委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民办幼儿园加强帮扶的建议》(第305号)收悉。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提前下拨生均经费及教育补助经费”的建议

自疫情发生以来,我局主动回应扶持民办幼儿园的社会呼声,于2月底成立工作专班,积极研制帮扶政策举措,着力帮助民办教育机构走出困境,渡过难关。3月11日,我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给予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若干政策的请示》。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多次听取我局情况汇报,并召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与协调。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市领导指示要求,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会同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民办教育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6月22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第5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通知》(送审稿)。7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民办教育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指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专修学院和民办市属高校,下同)的帮扶政策举措及有关落实情况如下:

一是纳入减免企业房租政策享受范围。各地要帮助民办教育机构落实企业房租减免政策。对照“1+12”惠企政策《实施细则》明确的条件和标准,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民办教育机构,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是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政策。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要求,按照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性质,落实免征或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等政策;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目前,市税务局已将民办幼儿园作为民办非企业的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三是预拨部分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

1.预拨民办幼儿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补助经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杭政办函〔2019〕93号),各区、县(市)预拨民办幼儿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补助经费的50%,市本级财政按生均100元标准预拨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待下半年考核后,再进行清算。目前,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已预拨学前教育专项资金918.08万元。

2.预拨民办幼儿园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按照民办幼儿园在园学籍人数,各区、县(市)预拨2020年上半年民办幼儿园生均日常公用经费。

3.预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杭教基〔2017〕8号),各区、县(市)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籍人数,预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办园成本和收费差额专项补助经费50%,下半年清算。

四是给予民办幼儿园保育费专项补助。按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给予民办幼儿园两个月保育费专项补助,由各区、县(市)负责兑现,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承担。该政策纳入“1+12”惠企政策统筹考虑,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地实际政策兑现情况,给予各区、县(市)适当补助。

《通知》涉及的政策内容,合计需要保障资金10498.54万元,其中房租减免4683.54万元,幼儿园保育费补助 5815万元。另需提前预拨补助资金16100万元。市财政局一次性追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1000万元。截至6月中旬,各区、县(市)根据国家、省级层面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提前对民办幼儿园兑现帮扶政策资金约11593万元,切实帮助部分民办幼儿园走出了困境。

二、关于“适当调整现有收费政策”的建议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杭价费[2014]5号),全市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要求按月交费的,应按月收取。从实际来看,我市各地民办幼儿园均按学期收取保教费。

今年受疫情的影响,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 2020〕 81 号)的规定,各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 的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因此,本学期待复学后,幼儿园按月收取保教费,这是疫情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特殊规定,与现有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形式并不矛盾。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既能保障家长的正当权益,又能保证幼儿园收费稳定和正常运转。

三、关于“适时调整民办幼儿园放假时间”的建议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目前各地幼儿园放假时间是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具体确定,通常做法是公办幼儿园放假时间参照当地公办小学,民办幼儿园放假时间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杭价费[2014]5号),学前教育机构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其保教费标准按相应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30%确定。在正常时期,根据上述规定,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各地民办幼儿园可在寒暑假期间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保教费,既帮助家长解决幼儿看护难的问题,又适当增加幼儿园保教服务收入。但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根据相关文件来确定是否允许学前教育机构寒暑假期间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工作。

四、关于“公民办统一配备各项防疫物资”的建议

自疫情发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1号)精神,加强通盘考虑,及时将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并积极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截至6月中旬,各区、县(市)累计向区域内民办幼儿园无偿调配和供应防疫物资约合人民币523万元,为民办幼儿园提供了相对充足的防疫物资保障。

疫情给民办幼儿园运营乃至生存带来极大挑战,出台政策帮助民办教育机构走出困境很有必要。下阶段,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民办教育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牵头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补助经费市区统筹,加快减免租金、减免缴费、预拨补助、专项补助等举措兑现,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衷心感谢贵委对杭州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邓冬青       电话:87069204

杭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