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100MB19370226/2020-2527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医保提〔2020〕35号 | 公开日期: | 2020-08-14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施秋琴代表: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监管的建议》(萧54号)收悉,针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药品配备,规范外配处方管理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共组织了两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第一批共25个品种扩围采购全部成功,产生中选产品60个,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9%;第二批共32个品种采购成功,中选产品平均降幅为53%,最高降幅达93%。我市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和2020年4月28日开始正式执行两批中选结果。
在实际经办中,我们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确实存在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致使时有患者反映难以买到非中选药品的情况。为进一步推动扩围工作平稳实施,引导医疗机构正确解读政策,减少患者的误解和矛盾,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 号),要求各医疗机构切忌为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出现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2020年1月7 日——1月10 日,我局联合市卫健委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了督导走访,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处理好群众诉求和合理用药的关系,引导患者优先使用降价后的中选药品;对患者确需的非中选药品,应确保供应。
正是看到了施代表提到的几个问题,我局根据部门职责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下发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落实谈判药落地的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药品配备,不得随意开外配处方。
二是协调医药机构加强谈判药品配备,确保每个谈判药品都有一家医药机构配备,如果施代表想知道某个药品在哪家医药机构有配备,我们可以协助提供查询。
三是在去年出台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今年印发的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中都明确,医疗机构为腾空间让参保人员到药店发生的费用以及住院期间让参保人员到其他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都要作为医疗机构的费用记入。
四是已着手研究外配处方管理规范,现已形成初稿。
五是9月1日起要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实行医保支付标准全覆盖,明确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为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除此之外医保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医保支付标准按药品价格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上述举措可以极大改变民营医疗机构价格虚高乱相。
二、推行实名验证,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
目前,我局正在积极推广实名制监管系统。实名制监管内容包括执业医师(药师)实名刷脸签到和签退、参保人员(代办人员)实名制验证和参保人员实名制诊疗(主要针对针灸、理疗和康复治疗)。该系统的运行将用刷脸方式规范参保人员的医保结算行为和执业医师的处方服务行为,对于实名制认证不成功的参保人员将不予结算医保费。该系统将利用技术手段有效防止空刷、盗刷等医保违规行为,并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探索智能监管工作,同时,进一步开发完善大数据预警平台建设,不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测预警,对于违规机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感谢对杭州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