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34/2020-2527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司提〔2020〕7号 | 公开日期: | 2020-08-13 |
发布单位: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6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08-13 10:28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谢洪亮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欠缴争议中引入仲裁的有关建议》(462号)收悉。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强制性住房保障制度,在目前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性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欠缴争议既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欠缴发生的争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行政管理方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欠缴争议案件不宜纳入仲裁受案范围。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欠缴争议的和谐解决,形成杭州公积金争议纠纷治理创新模式,我局建议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欠缴争议导入属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进行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职人员提供调解服务,我局可以提供协助,发挥矛盾纠纷化解职能优势和法律服务人员专业优势,为争议解决提供智力支持。
最后,感谢您对司法行政事业的关心与信任,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杭州市司法局律工处 蔡光明
联系电话:85256530 15558022005 传真:85256500
杭州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