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08-10 16:28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综〔2020〕1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市级各医院: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杭州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好落实工作。

1.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确定西湖区卫健局下辖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杭州市中医院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要按照有关深化改革措施抓紧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和对接,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填列项目,建立健全医院收费及电子票据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收费和票据信息一致。

2.全面推广,分级评价。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市相关主管部门适时召开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总结推广相关做法。2020年12月底前,全市公立医院要按照试点单位实施内容完成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对改革进展和数据质量进行分级评价和公示。升级改造完成后,各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时,默认提供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过渡期内只保留兜底开票服务,按需提供对应的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服务或纸质财政票据换开服务,2022年1月1日前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停止提供纸质票据。

3.做好电子票据归档工作。财政部门、开票单位、缴款单位(个人)分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财政部门档案作为备查依据,开票单位档案作为记账依据,缴款单位(个人)档案作为报销凭据。

4.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及收费明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医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各主管部门、医疗机构除自身业务需要外不得擅自查询、获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非受票人同意(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受票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及收费明细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加强沟通交流。各医疗机构应告知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注明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将电子票据信息发送给受票人,并告知受票人通过杭州市城市大脑APP(支付宝、微信小程序)、浙里办APP等途径查验、获取电子票据(打开支付宝/微信,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右侧二维码,在城市大脑—电子票据功能内获取电子票据)。加强与受票人、报销单位沟通交流电子票据报销入账规范。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公众认知度。各医疗机构应切实提高本单位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流转运用效率,降低纸质票据换开率,通过医院大厅、收费窗口、公示公告栏等摆放易拉保、竖牌(台签)、折页等宣传物料,组织导医、志愿者、收费人员等相关人员做好引导工作,或通过本单位官网、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渠道,加大电子票据宣传力度,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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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