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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时间:2020-07-09 16:1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决策意见,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持续推进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依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我们在总结前期制定实施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新目标,研究制定本办法。 1.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制造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具体政策解释说明的通知》(内部); 3.杭州市科委、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8﹞104号、杭财教会﹝2018﹞101号)。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本市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资金。 2.明确补助方式和核定基准。办法明确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企业研发费用以市税务局完成上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基准,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目的是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主动申报研发费用税务加计扣除,又为兑现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 3.明确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办法》第六条明确:获得财政补助的对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的科技型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对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经营规模方面的限制条件,补助企业数也没有限定。近三年来,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不良信息纪录。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杭州市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重点支持范围;未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须达到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国科发火〔2016〕32号)。目的是明确补助的对象和领域,鼓励相关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加大研发投入。 4.设定了财政补助标准。《办法》对补助条件作了分类设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经营规模,划分规上(限上)、规下(限下)两类。其中,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200位的规上/限上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5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400位的规下/限下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规上/限上企业补助200家,规下/限下企业补助400家,是按前两年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综合分析后设定的。 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企业经营规模符合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限定条件的,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序列补助;企业经营规模超过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的,经核定的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根据对上年度该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测算,符合条件企业在100家之内。 5.明确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分担。其中,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承担,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由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区、县(市)可以在市补助比例基础上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6.明确和规范补助工作程序。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是以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信息为依据推算的,不需要企业自行申报。补助工作程序细分包括:获取信息、筛选企业、审核公示、编制方案、下拨资金等过程,全程公开、透明,异议可追溯。条件允许时,将直接在城市大脑、亲清在线等操作兑现。 7. 明确补助资金高效使用的管理。强调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记录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对获得财政补助企业的后续管理。 三、适用对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的科技型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四、关键词解释 1.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2.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有效的、具有较强科技创新活力的中小微企业。除对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条件设施、科研成果有一定条件要求外,企业经营规模应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 五、新老政策比较 和以前《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8﹞104号、杭财教会﹝2018﹞101号)相比,补助对象增加了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经营规模应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徐长明 联系电话:8706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