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6-03 00:0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

本文件从2020年6月3日至6月2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

联系人:施悦来  朱利红  联系电话:0571-   86974503,86892603 传真0571-86438527, 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43390595@qq.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904室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邮政编码310016)。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等条例、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目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市、区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到2022年底,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健全,以企业信用为重点的社会信用建设全面加强,实现阳光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覆盖,推进阳光监管

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成为新型监管方式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度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直接取消、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首次核查后,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体系,着力打造“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随机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二)坚持部门协作,推进综合监管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推动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协作,探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件事”集成改革,实现“进一家门、查多项事”,有效减少对市场主体的检查次数,提高监管效率,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部门协同执法、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三)坚持平台运用,推进智慧监管

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全链条监管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各地各部门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依托平台风险监测预警、决策支持等功能,加强对风险预警事件的处置,深化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四)坚持分类监管,贯通信用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监管实际,将监管对象的监管风险、信用信息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的重要依据,区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区分监管对象的信用分类等级,针对不同监管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提高双随机抽查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将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

市级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托杭州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专班,专班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制定工作规范、计划,组织协调推进全市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二)统一运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

各地各部门的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统一纳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依托平台的“双随机抽查”模块,开展抽查事项清单、细则管理、抽查计划制订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环节的全流程应用,实现双随机监管工作的全流程整合和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三)依法编制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市级各相关部门在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的事项清单、本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经会商有关部门同意,提出本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和配合部门、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方式、组织实施层级等内容,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以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名义印发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各相关部门也可根据专项整治需要,会商有关部门同意,发起和制定临时性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并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进行组织、实施。

(四)分类分级建立健全“两库”

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库。各地各部门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省级部门统一建立的检查对象库,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两级,与抽查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专项库。检查对象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项目工程、特定人员、设施设备、场地场所、产品、行为等。分类建立执法人员库。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五)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市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杭州实际制定各自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明确本部门以及区、县(市)两级双随机抽查工作任务。同时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年度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明确抽查重点和参与部门,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以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名义印发全市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时,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府统筹制定本地区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各自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各类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应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六)规范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事项抽查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的流程,规范、标准地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可以利用现有的检查对象专项库,或根据实际定制部门联合抽查主体对象库,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牵头和参与检查部门分别配置抽查事项相应的检查表单,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资讯等工作,或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七)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做好抽查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的衔接。建立部门内部、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问题线索抄告、交办机制,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要提高抽查威慑力,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实质性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做好抽查检查与信用监管的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

(八)做好重点监管和个案处置

在双随机抽查作为新型监管机制的基本手段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要对涉及重大安全、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通过发起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产生的个案及时处置,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的投诉举报核查、综治事件核查、协同监管处置、风险预警排查等模块进行处置,并反馈核查检查结果形成处置流程的闭环;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同推进机制。依托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完善组织议事机制,按照市市场监管局总体推进,各许可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的原则统筹实施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工作。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双随机日常监管职责,强化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做好与综合执法队伍的工作衔接。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有效推进贯彻落实。两级政府要将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厘清免责问责范围。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规定,既严格问责追责,又保护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规定

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1)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3)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4)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2)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3)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4)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5)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构建良好工作氛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大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宣传,突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优化营商新环境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提升各级政府部门、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者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认知度,形成普遍关注、积极配合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