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0-2500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0〕22号 成文日期: 2020-04-23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

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推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发现问题,主动落实整改,维护医保基金可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实现查找问题落实到位,监管要求执行到位,违规金额退回到位,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合规使用医保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自查自纠对象和范围

自查自纠对象:全市除2019年12月已开展自查自纠的公立医疗机构之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自查自纠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执行医保政策情况。

三、自查自纠内容

自查自纠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规定为主要内容,重点自查是否存在护理类诊疗收费不规范;临床检查、诊疗收费不规范;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及民族诊疗收费不规范;临床用药收费不规范;耗材(药品)进销存不符;违规住院;其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详见附件)。

四、自查自纠工作时间安排

(一)2020年4月30日前,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完成自查自纠工作部署;

(二)2020年5月2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三)2020年6月1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将自查自纠相关报告和退款金额报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四)2020年6月10日前,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开展情况总结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统计表》汇总表上报市局基金监管处;

(五)2020年下半年,市局将根据自查自纠开展情况,组织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对自查自纠不彻底、走过场、敷衍了事、查找问题不积极、群众就医满意度低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和交叉检查,发现问题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把本次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作为落实本年度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强化监督、保证质量。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对重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督导,及时掌握自查自纠进展情况,确保自查自纠质量。对自查自纠中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及时跟进处理。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问题、敷衍塞责甚至拒绝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联合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直接入驻检查。

(三)认真总结,完善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后续整改工作,违规收费项目该取消的取消、该停止的立即停止、该报批的按程序报批。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也要主动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补齐短板,完善智能审核规则库,加强审核、稽查部门联动,确保问题查的出,改到位。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统计表.doc

          2.自查问题具体情形说明.doc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