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00043/2020-2477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残联组宣〔2017〕63号 | 公开日期: | 2020-03-24 |
发布单位: | 市残联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各区、县(市)残联、卫生计生局: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浙残联发〔2018〕24号),《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杭州实际,就以下相关问题明确要求,请遵照执行。
1.明确申请人的条件:要求处于残疾症状存续期(经治疗病情趋于稳定至少6个月以上),对于抢救期、治疗期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明确《授权委托书》的文书格式: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他人代办,《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3.完善受理后流程:区、县(市)残联或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同时签署《残疾人证申请办理知情同意书》。
4.明确评定申请的主体:残疾评定由区、县(市)残联统一向评定医院提出委托申请。评定医院不接受申请人的个人委托申请。
5.完善上门评定的对象和评定时限:对卧床不起(疑似为重度残疾且家属无能力陪护)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上门评定。评定医院应在确定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评定医师等相关人员入户进行残疾评定。
6.增设终评医院:在明确残疾评定医院(附件2)的基础上,增设市级残疾终评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多重残疾终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终评。
7.明确终评内容和流程:区、县(市)在残疾评定中遇到的边缘问题、疑难问题或其他难以做出结论的情况,以及申请人在复评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终评医院申请终评。对于复评后有异议而申请终评的,申请人需在被告知复评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区、县(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委托市级终评医院终评。终评程序参照常规残疾评定执行,残联工作人员需陪同评定。
8.增加救济途径:如申请人拒不接受终评结果,可申请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审查裁决(附件3)。申请流程为:申请人在被告知终评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残联审核同意后报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附件4)。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对终评结论进行审查,如认为确有错误的,可随机抽取本级专家库内相应专家开展裁决,该结论为最终结论。裁决时,区、县(市)残联工作人员需全程陪同。审查裁决所涉及的申请人交通费、食宿费、评定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9.明确申明作废要求:残疾人证遗失的应在区、县(市)级以上的报刊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
10.完善未按规定迁移的制约措施:户口迁移后超过6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暂停其所享受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
11.明确残疾评定费:依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第六点(九),申请办理残疾鉴定的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残疾鉴定缴费凭据报销挂号费、鉴定费、出诊费。
12.明确残疾证违法违规使用责任:有《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列入杭州市个人失信“黑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3.开展残疾人证申请与制发移动办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21号)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杭州市残联“残疾人证申请及制发”纳入首批“杭州办事”APP及自助办事服务机上线项目,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14.其他:2014年发布的《杭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授权委托书(模板)
2. 杭州市残疾评定医院及职责
3. 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审查裁决申请表(模板)
4. 杭州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