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省防指工作规则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做到风险研判精准、预警发布精准、风险管控精准、抢险救援精准、恢复重建精准。
第四条 市防指在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牵头抓总,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组织做好本系统本行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指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暴雨、台风、洪水、干旱等因素引发灾害的日常准备、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灾后恢复、监督考核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将风险识别、风险研判、预报预警、风险管控、应急指挥贯穿全过程。
第二章 日常准备阶段
第六条 全面落实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
汛前,市防指公布15个县级防汛防台抗旱行政责任人,督促县级防指落实辖区的防汛责任人,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并予以公布。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按管理权限落实并公布水库、山塘、闸泵、堤防、海塘、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隐患点、城市防涝、旅游景区、渔船及避风渔港、避灾场所、物资储备库、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各类防汛责任人。
第七条 汛前,按照单位自查、行业检查、防指督查等方式开展全市风险隐患大排查。
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县级防指分别组织行业(系统)和辖区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将排查和整改情况报市防指。
在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县级防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市防指在3月中下旬组织检查,并将省、市防指检查督查整改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第八条 市防指组织编制《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指应急预案,编制相应的专项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当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九条 市林水局按照权限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市防指批准;市林水局核准审批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应急度汛方案,报市防指备案。
第十条 市林水局协助配合省水利厅组织编制钱塘江、浦阳江、东苕溪等重要江河的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和省级蓄滞洪区的实施方案;市林水局组织编制分水江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报市防指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主汛期前,市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演练;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级防指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乡、村等基层组织要有针对性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市防指每年组织各级防汛行政责任人及防汛骨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市防指加强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指导,督促各县级防指按照乡镇“七个有”(办事机构、应急预案、值班人员、值班记录、信息系统、抢险队伍、防汛物资)、村(社区)“八个一”(一张责任网格、一本预案图表、一套简易监测预警设备、一个避灾场所、一批防汛救灾物资、一套警示牌、一套宣传资料、一次培训演练)要求,每年汛前做好网格及责任人调整、村级防汛防台形势图更新,实现与气象、林水、城管、规自、交通运输、建设等防指成员单位共享,并将完成情况报市防指。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商务、公安、农业农村、林水、城管、规自、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在汛期,市防指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预案要求建立值班制度;遇有重要天气过程或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气象、林水、城管、规自、建设、农业农村等成员单位的监测实时信息、应急测绘成果和预测预报预警结果实现共享,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汛期市级汛情定期报告制度。气象、林水、城管、规自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级防指于每周五9时向市防指分别报告前一周天气情况、雨水情、城市内涝、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等险情、应急响应行动和本周预报结论、情势分析等信息。
汛期结束后,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级防指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防指报送汛期工作总结,年底报送年度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每年4月15日前后,市防指召开全体成员暨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市防指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或下发通知等进行部署。
第三章 预报预警阶段
第十九条 市气象局承担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提高3小时定量降水预报精准度,集中降雨区将颗粒度细化到乡镇。
市林水局承担水情监测预报预警,组织设定山洪灾害预警指标,指导确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
市规划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细化地质灾害隐患点颗粒度,建立覆盖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重要隐患点的自动化监测网络。
市城管局组织全面排查城市内涝风险点,承担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上述成员单位将监测预报预警结果报市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专项预警。市防指整合分析有关成员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形成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第二十条 当监测预报值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的条件时,应急管理、气象、林水、城管、规自等部门应向市防指提出组织会商、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应急管理、气象、林水、城管、规自等部门建议,由市防指办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级防指进行会商,研判和识别灾害性天气带来的风险,形成风险提示单,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商结果,市防指向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发出工作告知函、风险提示单或做好防御准备通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消防救援等抢险救援力量,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商研判认为可能会发生严重灾害时,市防指向可能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督导组,督促当地落实防御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阶段
第二十五条 根据应急管理、气象、林水、城管、规自等部门的建议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经会商分析,市防指按照《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市防指或由其授权的市防指办组织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根据应急响应等级视情每日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利、城管、规自、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广旅游、交警等成员单位和有关县防指会商。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市防指办主任组织会商;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指挥、副指挥、成员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组织会商;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市防指指挥组织会商。
第二十七条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出现水利工程险情、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时,林水、城管、规自、建设等成员单位及时组织防洪抢险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市防指。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会商研判成果和汛情发展,市防指对防御工作进行部署。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市防指办主任进行部署,并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市防指指挥、副指挥、成员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进行部署;
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市防指指挥进行部署;
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市防指指挥进行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动员部署,并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指向有关成员单位发送工作告知函,明确做好防御工作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市防指进行联合值守。
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管理、气象、水利、城管、规自、农业农村、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旅游、交警等部门的业务处长进驻市防指值班,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管理局、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和市气象、水利、城管、规自、农业农村、建委、交通运输、文广旅游、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交警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管理局、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和市气象、水利、城管、规自、农业农村、建委、交通运输、文广旅游、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交警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第三十一条 根据监测预报、风险预警以及会商结果,气象、林水、城管、规自、农业农村、建设、文广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列出风险清单及管控要求报市防指,由市防指汇总评估后,以风险提示单形式下达给相关县级防指,指导督促做好防汛防台相关防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落实风险管控动态销号制度,对风险隐患实行定部门、定人、定责、定时间等精准整改制度,实现闭环管理。市防指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县级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和县级防指将落实情况以风险管控表的形式报市防指。
第三十三条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指向受影响地区或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可能发生主要灾种的市防指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如该地区已派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即转为工作组。
工作组督促指导当地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及风险提示单的管控落实,并每天向市防指报送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林水局组织实施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调度令同步报告市防指;遇突发险情、超标准洪水、需启用省级蓄滞洪区等重大特别情况,市林水局拟订调度方案,提交市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
当新安江水库水位超过104.5米,且还在继续上涨,省防指组织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华东电力调控分中心、杭州市防指和建德市防指共同组成专家组进驻新安江水库,省水利厅为专家组组长单位,研究水库调度方案。
第三十五条 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总责,当地防指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坚持防指“一个口子”统一指挥、跨区域支援、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市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度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必要时向省防指请求支援。
第三十六条 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规自、农业农村、林水、城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防汛抢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七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级防指要及时向市防指报送相关工作动态。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15时报送;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7时、15时报送;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7时、11时、15时报送。其中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局、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按规定加密报送频率,遇突发灾情、险情和市防指工作需要,随时报送。
第三十八条 市防指采用防汛抗旱简报等形式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并抄送各县级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采用防汛应急专报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洪涝台旱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应急响应期间,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市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市防指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举行新闻通报会。市防指办每日16时将信息通过杭州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发布,同步将信息发送至各主流媒体。市防指成员单位特别是市委宣传部要牢牢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协调指导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互动等各项工作。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杭州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督促县级防指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发声。
第四十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气象、林水、城管、规自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先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县级防指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第四十一条 建立防汛防台工作档案。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及时将每次启动应急响应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形成档案材料,按时序收集整理工作部署、重要气象报告、防御工作通知、视频会议、监测预警、会商研判、视频连线、信息报告、信息简报、总结报告、媒体宣传等重要文件资料。
遭遇重大灾害后,市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做到“吃一堑长一智、打一仗进一步”。
第五章 灾后恢复阶段
第四十二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防指、市减灾委组织发改、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第一时间下达重点受灾地区,并根据全市受灾及灾后重建工作任务量等综合情况,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分别提出灾后重建资金筹措及安排建议,针对性地用于抢险救援、受灾群众救助和林水、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方面的灾后重建工作。对遭受灾情较为严重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及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第四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民安置和救助、救灾资金使用等工作,会同商务部门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回收、补充等工作;会同经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安全恢复生产;交通运输、林水、城管、电力、通信、建设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修抢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伤员救护和防疫消杀;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银行、保险等部门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建设、交通运输、林水、城管、电力、通信等有关成员单位必须派员驻守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讯,主要道路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五条 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贯彻执行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四十六条 市防指对各级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在值班值守、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第四十七条 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级防指应根据本规则和部门职责以及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