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100MB19370226/2020-2568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医保〔2020〕60号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有效性: | 失效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待遇,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以下简称划账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申报核定范围
(一)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1.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2021年度的划账基数根据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202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额度按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无需申报。
2.由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行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其2021年度的划账基数根据省社保中心发放的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额度按规定核定。因特殊原因无法核定的,由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联系其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3.已参加国家统一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退休人员,其2021年度的划账基数由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根据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综合平台的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养老金额度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无需申报。
4.尚未参加国家统一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基本养老金非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2021年度的划账基数按照202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额度确定,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
5.退休人员2020年度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2021年度的划账基数按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单位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2021年度的划账基数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无需申报。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的划账基数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二、市区申报截止时间
退休人员划账基数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应申报划账基数的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其2021年度的划账基数按2020年的退休划账基数确定。
三、市区个人账户差额调整
参保人员2021年度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值一经核定,年度内不做调整。参保人员因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变化等原因产生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差额部分,在2021年度的个人账户资金中调整。
四、组织与经办
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核定工作涉及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请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积极会同本级社保部门抓好组织落实。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划账基数申报工作,请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配合工作。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医保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申报核定工作。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