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做好杭州市诊所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20-01-03 16:50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浏览次数: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39号) 和《杭州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杭卫发〔2019〕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做好杭州市诊所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2019—2020年在杭州等1 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的试点意见,经省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杭州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杭卫发〔2019〕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试点范围,计划利用2年时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简化准入程序,将诊所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具体的诊所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公布。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该标准仅限于杭州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杭州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杭卫发〔2019〕115号)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关于做好杭州市诊所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诊所备案试点定义及范围。诊所备案试点是指诊所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本通知施行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诊所(不含中医类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以及医疗美容相关诊疗科目)适用备案制管理,举办人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诊所备案标准。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对举办诊所的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三)举办主体及医师执业条件。个人举办诊所的,举办人应当是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并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规定的执业注册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类诊所)执业的医师均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者合伙举办诊所的,其诊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在诊所执业的医师均应是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不含中医类诊所)。 鼓励符合上述要求的医师兼职开办专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主要注册执业机构须是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医师,兼职开办全科诊所的可放宽至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全科医师。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诊所备案材料。拟举办诊所的,举办人应按照诊所选址有关规定对开办诊所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并应在备案前将诊所拟备案名称、选址、诊疗科目等内容自行向社会公示,征求周边群众意见。确定举办的,应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诊所备案登记表; 2.诊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3.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诊所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法人资格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 诊所的环评、消防材料不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诊所备案的前置材料。诊所举办人应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诊所举办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虚假提供材料的举办人,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对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五)诊所备案工作程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诊所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诊所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诊所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诊所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对材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备案申请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备案的,应当将核查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诊所举办人。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诊所直接由诊所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六)监管保障。明确了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等,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同时,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做好就诊患者登记,并按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要求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 同时,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将诊所、诊所举办者、诊所从业医务人员等纳入我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的管理不适用本通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校验、注销等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拟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袁北方、谢任远 政策咨询电话:87036460、87068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