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00043/2020-258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残联〔202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01-14 |
发布单位: | 市残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残联、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人力社保局、税务局: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围绕杭州“一城一窗”的大局,按照高质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着力从全面覆盖和规范提升两个维度,加快推进杭版“残疾人之家”建设,争取到 2022 年,各区、县 (市)均建有至少1家全省综合性、示范性的“残疾人之家”;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均建有 至少1 家规范化“残疾人之家”,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庇护照料和康复服务比例达到相应要求,并满足其他残疾人就近就便享受残疾人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方面的需求。
二、建设标准
“残疾人之家”是指以劳动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所有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工疗站、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残疾人之家”以日间照料和服务为主。
(一)建设标准
通过规范化建设,“残疾人之家”要达到以下“八个有”的要求:
1.有合法的主体。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依托合法主体设立,包括依托各类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病院)等设立。
2.有统一的标牌标识。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机构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
3.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以劳动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为主,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有需求的其他残疾人提供相应服务,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20 小时。
4.有适宜的服务场所。机构须有相对独立的用房,选址应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有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用于办公、后勤服务等的基本设施设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功能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消防、防盗、门卫等基本安全设施设备和无障碍设施设备。
6.有完善的服务功能。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功能齐全,能够提供中餐和午休服务及康复医疗、娱乐健身、工(农)疗等服务,并根据场地条件和残疾人需求,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
7.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岗位设置合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 1∶10,并聘有专(兼)职精防医生等医护人员和社工人员。机构负责人、管理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
8.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家长联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实行个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推行日常服务台帐管理,做到一日一志。
(二)星级评定
建立星级评定制度,在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将“残疾人之家”全部纳入星级评定范围,根据机构的规模条件、功能设置、运营管理和服务品质等情况,每年组织开展“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升降退出机制。
1.评定标准。遵循“标准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从低到高分为1星、2星、3星、4星、5星五个等级;1至4星由市残联负责评定,5星级由市残联负责初评,并推荐省残联进行评定。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由省残联统一制作。
2.评定方式。为规范星级评定,减轻基层负担,全市“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不采用申报制,由市残联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星级评定结果,作为市及区、县(市)星级申报、机构挂牌、落实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政策扶持
(一)星级补贴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星级评定和日常督查情况,对符合年度考核标准的“残疾人之家”给予1-5万元的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场地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配置等方面。
(二)运营补贴
“残疾人之家”每接收服务一名残疾人,根据机构性质和服务对象的不同,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享受集中就业退税政策企业创办的,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主体创办的,每年按不低于当地6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依托托养机构建立的“残疾人之家”中已享受集中托养补助对象,给予减半补助。运营补贴可用于服务项目引进、职业技能培训、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
有条件的区、县(市),可按接收服务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提供辅助性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保障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各地可按规定将“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上岗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以上扶持规定由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之家”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与“残疾人之家”同属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同一补助项目不得叠加享受。市级财政每年将根据各地“残疾人之家”建设及补贴制度的绩效情况,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保障
(一)压实“残疾人之家”建设主体责任。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将“残疾人之家”建设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落实“残疾人之家”建设任务、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街道(乡镇)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落实机构场地、管理服务人员和兜底保障经费,加快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并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健康持续运营。
(二)健全“残疾人之家”建设工作机制。残联、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合力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之家”扶持政策并加强检查督促,定期开展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就业培训和支持性就业服务。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创办“残疾人之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创建“残疾人之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督促和指导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人之家”提供优质医疗和康复服务;同时引导、促进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病院等创办“残疾人之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推进“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机构管理服务专业化水平。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将“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上岗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大力发展“残疾人之家”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长效机制、志愿者服务时间储备制度等。
(四)提升“残疾人之家”社会化水平。积极培育、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兴办“残疾人之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残疾人之家”建设多元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大力引进专业机构、专业团队,提升“残疾人之家”专业化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广泛对接、深入挖掘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着力破解“残疾人之家”服务项目单一、庇护产品不丰富等难题。
本《通知》自《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号)发布之日同步生效。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