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发改委、经委、建委、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教育局、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司法局、质监局等部门制定的《杭州市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2009—2011年)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
(2009—2011年)意见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建委 市交通局 市农业局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质监局)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三年目标已基本实现。全市各区、县(市)已全部通过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被授予省级平安畅通县(市、区)称号。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3项指标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仍比较薄弱,交通安全存在较多隐患,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2009-2011年)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2009—2011年)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面建设“平安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强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巩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最大程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通过3年的努力,各区、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道路通行条件进一步改善,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乡村道路交通事故百公里死亡率及3年内驾龄的驾驶人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道路交通群死群伤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更多的区、县(市)成为部级平安畅通县(市、区)。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区、县(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2.加强政策研究与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保机动车与城市交通容量协调发展。
3.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大考核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要明确和落实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
4.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督导,采取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5.加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我市已于2007年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政府要力争在2011年底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依法筹集资金,并制订相关管理、使用制度,以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二)强化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1.强化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严把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关,严格客运站场安全监管,加强对挂靠、个人承包、转包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公布重点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企业名单。对运输单位存在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行为经处罚拒不整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2.强化各类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制订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教育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从管理职责、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200人以上企业要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交通安全宣传信息员。
3.强化驾驶人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驾龄3年以内的驾驶人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特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视情对驾驶培训和考核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存在培训考核不规范、不到位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质量技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测等严重问题的检测站,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步伐。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1.全面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以国省道干线公路、学校周边道路和农村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及桥梁为重点,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公安部门要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分析和查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通报相关部门。
2.狠抓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治,确保整改到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公路安全保障工程。
3.继续实行事故多发路段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挂牌整治制度。各区、县(市)政府每年要公布一批上年度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挂牌整治。要制订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1年,基本完成临水的危险路段和落差8米以上的危险路段治理任务。
4.继续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以区、县(市)为单位,以国道、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整治。规范公路路口设置审批,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要坚决予以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要予以清除。实施“亮灯工程”,积极探索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保证事故多发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5.加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区、县(市)、乡(镇)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并督促有关单位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逐步予以增设、调换、更新或者技术改造。加强对公路护栏、标志牌等安全设施的管理。
6.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实施,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构建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1.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4号)精神,健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地区交警中队和乡(镇)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当地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等单位的作用,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2.组织开展平安畅通乡(镇)建设活动。将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向乡(镇)延伸,组织开展平安畅通乡(镇)建设活动,力争今年年底,30%以上的乡(镇)建成平安畅通乡(镇),2011年前80%以上的乡(镇)建成平安畅通乡(镇)。同时,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村(社区、学校、企业)创建活动,3年内县道以上公路沿线80%以上行政村(社区、学校、企业)达到交通安全单位的要求。
3.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公路建设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研究制订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优先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4.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和改装汽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非机动车骑乘人员及行人的劝导,促进良好交通习惯的养成。要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委托乡(镇)交警中队代办,推行“服务下乡”模式。对证照不齐的摩托车,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小客运整治与规范工作,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地区二轮摩托车、拖拉机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5.全面深化“平安农机”建设活动。认真总结近年来“平安农机”建设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的作用,加强对现有“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投入机制、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制度,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投入,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推进监理业务规范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建设,有效构建、逐步完善“警农协作、信息互通、执法联管”机制,提高农机管理水平。
6.加强城市和重要集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公安、建设部门要不断深化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完善交通组织,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努力缓解城市“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指挥、调度、控制和诱导,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规范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规划、建设部门要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城镇道路基础设施及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已建成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五)深化路面行车秩序长效整治机制。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影响因素和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安全形势的分析,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与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事故信息。
2.加强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外省长驻我省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措施,信息采集率要达到100%,并实行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要加强对挂外省籍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辆和低驾龄驾驶人的管理,挂外省籍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辆信息登记率达80%以上,驾龄1年内驾驶人“实习标志”的发放率达100%。要建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考试、驾驶人终身禁驾等教育惩罚制度。
3.加强对车辆行驶的动态监控。各运输企业要通过对核载9人以上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对核载9人以上非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等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客运车辆的监控。
4.加强道路监控网络建设。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道路电子监控、异地罚缴、移动警务系统“三大工程”和经批准的省、市际公安检查站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建设力度,加快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规范化建设,对各类违法行为形成“合围”之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力争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下降10%以上。
5.加强公路占道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占道养护施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施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6.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特别是要研究恶劣天气条件下绕城高速公路保畅通的方案,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减少绕城高速公路封道,提高道路利用率。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与有关部门开展绕城高速公路气象信息监测,并加强监测资料共享。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完善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适时组织演练。
7.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完善事故急救通讯系统,规范应急反应程序,加强部门合作,提高现场医疗救治、转诊转运等的处理能力,力争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8.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经委、质量技监、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挥通行、超速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和处罚力度,确保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下降。
(六)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1.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各区、县(市)政府要制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计划,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2.建立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落实宣传经费,丰富宣传手段。继续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形成有影响、有声势的宣传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并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免费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3.改进宣传教育方法。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以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和农村群众为重点,结合送戏(电影)下乡等载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常识。要通过对道路交通典型事故和重大隐患的曝光,开展警示教育。要明确专门人员,制订具体措施,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
4.加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驾驶人协会、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及社区、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对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每年组织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面对面宣传率达到90%以上。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
5.重视绕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要结合绕城高速公路的特点,利用绕城高速公路可变电子情报板显示交通安全宣传信息,在服务区交通安全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在入口处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语音提醒驾驶人等,使交通参与人了解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常识,提高事故预防意识。加强绕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信息情报板建设并发挥其预警、宣传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依据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由市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尚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尽快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分级落实临水临崖危险路段治理经费。治理经费原则上由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所在道路的归属部门和单位承担,其中国、省道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由相关业主负责,县道及乡以下道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三)建立综合性的道路交通信息互换平台。公安部门要积极落实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开展异地交通违法记分转递系统建设和应用,推进驾驶人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公安、农机部门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农业(农机)部门要完善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依法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要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察、失职和玩忽职守等违法乱纪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作为“平安杭州”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的重要载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二)统筹协作,稳步推进。各地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合力。
(三)督促检查,注重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报批评进展不快、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确保公路无“三乱”,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不断取得工作新成效。
(四)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于每年12月对各区、县(市)的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复评后公布结果,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部级“平安畅通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