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的通知
时间: 2019- 09- 20 14: 3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10〕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在自主创新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推进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根据《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9〕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建设和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加快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两创”总战略的要求;是工业功能区由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实现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化的要求;是工业功能区实现产业集聚、提升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是帮助中小企业整合人才、技术、资金、政策等创新资源,实现科技创新、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

二、目标原则

(一)主要目标。

围绕我市现代产业集群发展目标,力争建成一批符合“五个一”要求(拥有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一个固定的服务场所,一批优秀的开发推广项目,一定的运行经费保障,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较强研发及服务能力、机制灵活、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

到2012年,全市累计认定市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30家,形成辐射中小企业5000家以上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服务网络;服务企业申请专利5000项;指导帮助企业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20项;推广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成果100项以上;培育省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平台)累计达到10家。

(二)基本原则。

——坚持独立法人、市场运作原则。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创建和运行可依托行业内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骨干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必须是独立法人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主导原则。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应以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和能力提升为基础,促进功能区内企业主动走转型升级之路。政府主要通过规划引导、平台支撑、政策扶持、区域品牌打造和动态评估等方式,营造有利于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发展的环境。

——坚持分批发展、阶段推进原则。市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先组建、后认定,成熟一个认定一个。优先支持科学规划、重视投入、功能完善、服务能力强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原则。对通过市级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年开展检查与绩效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撤消其相应称号,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工业功能区应根据转型升级的要求制订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的规划,根据行业研发中心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要求提供相应的科研、办公及服务空间和公共基础设施;加大科研和服务设备投入,建设网络中心、试验中心、行业检测中心等支撑平台,进一步完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各项科技服务功能;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人才,鼓励“智力引进”和“柔性引进”,打造一个适应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发展的人才团队。

(二)加强科技资源整合。鼓励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根据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多层次的产学研合作体系,积极引进大院名校等科技资源,有条件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可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各类创新平台或虚拟研究院。完善并深化推进“科技指导员”和“科技特派专家组”制度,充分发挥科技小分队、科技指导员、科技特派员、科技志愿者等专业人才队伍的作用,把智力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和品牌优势。

(三)加强服务功能拓展。在继续做好产品及行业信息发布、人才培训、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网络服务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和中小企业竞争力提升的要求,不断拓展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服务功能。主动设计行业内共性、关键性技术项目并组织研发攻关;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新产品的研发及中试,发挥对先进技术成果和中小科技企业的孵化作用;积极引进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成果,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提升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为中小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减碳提供技术保障。建设行业检测中心,引进专业检测设备,为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检测服务。加强与创投服务中心及各类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发挥为行业企业融资的作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与品牌建设。积极宣传和引导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帮助企业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协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实现从无牌、贴牌到有牌、自主品牌的转变。发挥产业特色优势和群体效应,加强规划与协调作用,依托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企业共创、共享区域品牌,提升块状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运行的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政府主导型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要在发挥公共性的同时,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一个或几个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要在社会化运作的同时,努力实现技术向行业的转移和扩散,放大技术创新的社会效益;鼓励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组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鼓励科研院所直接参与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组建和运行。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发改委、经委、信息办、科技局、质监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区、县(市)政府要将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作为实现转型升级、“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要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组建和运行给予切实支持和具体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评审、考核工作。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日常指导。

(二)试点示范。选择一批服务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运行绩效优、示范意义大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实施试点、示范工程,为不同行业、阶段和类型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提供借鉴。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必须纳入所在区、县(市)政府发展规划,并由区、县(市)政府推荐申报。试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所在的工业功能区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区域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中心自身具备“五个一”标准及可行的运行方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能力强,有一定的服务成效。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要求建设投入特别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服务能力特别强,服务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资金保障。

1.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主体要认真落实中心建设和运行资金。凡申报认定、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中心所在区、县(市)及所在乡镇(街道)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2.对新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按照《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50万元的引导资金资助。在试点示范期内,根据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新增投入,市、区按照1:1[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按1:3]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对试点单位年均不超过50万元,对示范单位年均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资助经费重点用于研发、检测、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3.积极鼓励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就高和补差原则,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平台)的,市财政每家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4.对行业研发中心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服务、专业培训、产品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拓展、技术转移等服务的,由市科技局制订考评标准对其绩效进行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5.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信息办、科技局、质监局等部门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资金保障政策执行期暂定为2010至2012年。

(四)加强协调。加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高校之间的交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共同推动我市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本通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