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意见》(杭政函〔2010〕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夯实基层统计基础,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我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为目标,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法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基层统计调查工作水平,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服务保障。
二、实施范围
在全市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机制,在所有乡镇(街道)开展评选工作。
三、评选条件
(一)统计组织建设。
1.按照《统计法》和杭政函〔2010〕2号文件要求,设立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并正式挂牌,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
2.统计工作和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负全责,日常统计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并落实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本地区统计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3.村(社区)配备固定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村(社区)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社区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统计调查服务等统计调查工作机制;村(社区)统计人员报酬落实到位。
4.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并将职责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奖惩依据形成书面材料。
5.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乡镇(街道)以及辖区内村(社区)、各类统计调查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均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并按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有关统计业务培训。
(二)统计业务建设。
1.按照市统计局、编委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信息办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单位名录库管理维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杭统〔2009〕147号)要求,认真做好本乡镇(街道)统计单位名录库的管理维护工作。
2.乡镇(街道)汇总产生的未实行网上直报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必须有经统计调查对象盖章或签字确认的统计调查表作为原始依据;乡镇(街道)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依据。上述原始依据均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所在区、县(市)统计局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纸质或电子台账。
3.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部署,认真做好乡镇(街道)人口、农业、经济等大型普查、民情民意以及各类专项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4.乡镇(街道)应根据《统计法》、《档案法》及《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等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其中,涉及综合、工业、农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统计的资料,应单独建立有关台账。如乡镇(街道)统计部门人员调整,应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确保统计资料保存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5.乡镇(街道)统计部门要认真开展本乡镇(街道)季度、半年和全年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调研分析制度。同时,每季度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上报1篇统计分析报告,并抄报区、县(市)统计局。
6.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乡镇(街道)统计部门具体承办,组织辖区内村(社区)及各类统计调查单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知识、统计法律及统计从业道德的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同时,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统计培训的组织工作。
7.在确保辖区内各类统计调查单位按规定实现网上直报的基础上,乡镇(街道)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催报、审核及查询工作,确保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统计法制建设。
1.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机制,积极配合、参与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抓好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及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学习工作,按要求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法制培训。
2.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检查机制,乡镇(街道)统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抽查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3.做好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自查自评,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统计执法巡查、稽查工作,如实向上级统计部门反映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协助上级统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有关统计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1.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乡镇(街道)统计部门要配置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2.乡镇(街道)应切实抓好统计信息化建设的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具有国家、省承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资质(水平)。
3.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息化工作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
四、取消评选资格事项
乡镇(街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度评选资格:
(一)乡镇(街道)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在当年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执法巡查、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统计违法违纪现象的;
(二)乡镇(街道)领导、统计人员涉嫌统计工作违法违纪,经查属实的;
(三)乡镇(街道)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在当年被上级统计部门发现并查实存在严重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四)在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其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荣誉称号。
五、评选程序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先进镇乡(街道)的创建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区、县(市)或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进行申报。
(二)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调查工作自评情况开展初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于当年11月底前向所在区、县(市)政府或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推荐。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当地统计局推荐的对象进行审核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市统计局。
(四)市统计局根据推荐材料,对被推荐对象通过书面审核、实地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评审,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报市政府审批。
六、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
市、区县(市)两级统计部门从建立评选机制的次年开始对先进乡镇(街道)进行为期两年的复评,对连续两年通过复评的,给予表彰奖励,且3年内不对该乡镇(街道)进行统计巡查和统计稽查(投诉、举报的除外)。
对90%以上乡镇(街道)被评为“杭州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的区、县(市),市统计部门3年内不对该区、县(市)进行统计巡查(省统计部门安排的统计巡查和投诉、举报的除外)。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创建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做到齐抓共管,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杭政函〔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地区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机制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研究部署,明确时间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工作。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工作中,要坚持统计组织建设与强化统计队伍建设相结合,坚持统计业务建设与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相结合,坚持统计法制建设与加强统计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统计信息化建设与健全统计网络相结合,有效化解目前基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坚持标准,优胜劣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认真做好评选和推荐工作。要建立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复评机制,对通过复评的先进乡镇(街道),保留荣誉称号;对未通过复评的乡镇(街道),予以摘牌并通报。要加大对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评选考核办法,加强协调服务,抓好宣传落实,确保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杭州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申报审批表(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