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9- 20 15: 2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10〕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

后续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为巩固土地开发整理成果,提升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地力等级,充分发挥补充耕地的效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09〕246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理,是指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经有权机关验收确认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落实承包耕种、培肥地力、修缮基础设施等措施。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理的具体目标任务:

(一)承包经营权发包(证)率达90%以上。

(二)交付使用3年间,每年种植面积达到可种面积的90%以上。

(三)后续管理满3年,土壤地力等级系数平均提高15%以上,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

(四)基础设施维护完好。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建设,严格验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通过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大力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措施,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达到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新增补充耕地地力检测所需时间,按批次提前通知同级农业部门开展地力检测工作。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进行检测,出具书面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于1个月内按批次将项目清单、验收文件、竣工图纸、承包合同抄送同级农业部门。

(二)落实承包,及时耕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上报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时组织发包,确定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期不少于5年,承包合同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条件。补充耕地发包应向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推进规模化经营、组织化发展。承包经营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应根据区域种植条件栽种适宜作物,常年耕种,做到绿色过冬。

(三)用养结合,培肥地力。县级农业部门应当指导承包经营权人因地制宜开展耕种,加强土地培肥。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合理轮作,用养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栏肥、厩肥及商品有机肥,提升肥力;培育疏松、肥沃的耕作层,改良土壤理化性状,消除障碍因子,为作物生长提供适宜环境。对缺水地块,要创造条件,应用先进技术,积极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补充耕地后续管理满3年,县级农业部门应再次进行土壤地力检测,出具书面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作为衡量补充耕地地力提升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后续管理的监管责任主体,要落实责任农技员,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经营权人持续加大投入,用养结合,加强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协调做好所需配方肥、有机肥及种子、种苗的供给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耕种、地力培肥和基础设施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农田水利设施、道路以及护坡等基础设施损坏的,应采取措施及时修缮。

(五)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各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以及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理工作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升农业后劲、保障用地需求、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补充耕地的质量变化情况,不断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理监管机制,真正把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市、县两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理目标任务及所需资金落实情况,列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出具书面检查报告,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奖惩措施

(一)2009年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落实承包耕种后前3年,符合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常年耕种、基础设施维护良好、地力改善明显条件的,每年年底前由承包经营权人填写申请,经所在村或单位出具证明、责任农技员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向县级农业部门申请后续管理奖励资金。县级农业部门根据以下标准分别实施奖励,奖励金额每亩年均不低于300元。

1.补充耕地常年耕种、基础设施维护完好的,按当年奖励总额的45%给予项目承包经营权人奖励。

2.每年增施土杂肥1吨/亩(含商品有机肥600公斤/亩)以上的,按当年奖励总额的45%给予项目承包经营权人奖励。未增施有机肥或增施数量不足的,不予奖励。

3.项目竣工验收后续管理满3年,经当地农业部门检测,补充耕地地力等级系数提高15%(含)以上的,按前3年奖励总额的10%给予承包经营权人一次性奖励;补充耕地地力等级系数提高30%(含)以上的,另行给予奖励。

(二)对后续管理过程中责任心强、指导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农技员,以及监管有力、后续管理成效明显的乡镇政府,经区、县(市)农业部门推荐,本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因后续管理不到位或监管不力,而导致20%以上项目检查不达标的乡镇,暂停其土地农转用审批。

(四)补充耕地地力检测费用以及后续管理奖励资金,在各区、县(市)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中按实列支。各地要视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奖励标准上浮制度,提升政策奖励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