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制度,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是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职业资格培训活动、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负责清理规范。
三、落实清理规范工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是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按类别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对清查中发现的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应立即予以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由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统一汇总,经省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核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同意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的,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等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以确保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开展与其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的考试、鉴定活动的,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
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应坚决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应及时予以纠正。
七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稳步推进。
一是加强领导,分工合作。为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下设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和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起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各级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市级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二是严肃纪律,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或实施职业资格的行为。对于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群众意见突出、问题性质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积极稳妥,确保稳定。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好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要稳妥做好被撤销、停止或合并的职业资格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序推进。
五、及时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两类情况分别填报《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并汇总形成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总结,于2008年8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
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各类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等。
附件:1.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2.杭州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成员及联系方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1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资格名称 | 设置依据 | 资格类别 | 设置部门 | 实施承办部门 及实施时间 | 已获资格人数 | 清理意见 | |||
保 留 | 取 消 | 调 整 | 重新申报审批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
1 | ||||||||||
2 | ||||||||||
3 |
填表说明:
表项填写规则:
A 资格名称:填写现有资格的全称。
B 设置依据:填写对现有资格批准设置的法律法规文件名称、批准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并附复印件;技能人员资格还需填写国家职业标准。
C 资格类别:填写“行政许可类”或“非行政许可类”。
D 设置部门:填写该资格的设置机构名称。
E 实施承办部门及实施时间:填写该项资格的承办机构名称及实际组织实施的起始时间。
F 已获资格人数:填写截至2008年5月13日前,已经获得资格的人数。
G、H、I、J清理意见:填写“√”,但需要在文字报告中说明相应的理由。其中,I项还需说明调整的方案,如调整为“专业培训”,或“与其他有关资格整合归并”等。
附件2
杭州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办公室成员及联系方式
一、 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
主 任:郑健波 市人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黄菊火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王新龙 市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联系人:陈健雯 施康雄
联系电话:85252612、85252643
二、 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
主 任:陈旦秋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副主任:何 萍 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处长
联系人:魏晋保 王为民 施幼平
联系电话:87211486、87043482、8725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