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9- 19 15: 2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9〕2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

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3号)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现就《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3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落实国家、省资助项目的配套资金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对取得国家、省级专项资助的企业,市、区财政给予其相应的资金配套。市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配套资金,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别给予配套。

二、提高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项目资助比例

为加快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的大企业大集团、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资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杭政办〔2007〕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申报材料包括杭政办〔2007〕33号文件要求的材料以及被列为大企业大集团或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实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对利用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可在项目开工后,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以及银行出具的项目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入账凭证,申请财政贷款贴息,贴息期为一年。贴息标准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率为依据,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

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市级企业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贷款贴息后,原则上不再享受技改项目财政资助。对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较大比率的技改项目,按照就高的原则,在项目完成后,可根据杭政办〔2007〕33号文件的规定申请项目资助,同时扣除已享受的财政贴息。

四、鼓励融资租赁方式技术改造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已安装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设备,以租赁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其购买设备的价值,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资助。

五、其他未涉及事宜按照杭政办〔2007〕33号文件规定执行。本补充意见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