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0267448/2019-2402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9-18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
对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56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9-18 15:39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复函编号:杭人社提〔2019〕45号

  《关于将住房公积金缴纳写入我市劳动合同范本的有关建议》(4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关于开展联合执法与宣传,形成工作合力,减轻行政成本,引导企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强对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约束力,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我们赞同并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于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甲乙双方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相关条款的建议,我局认为时机尚不成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必备条款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内容所列的,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此规定。
  二、“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待遇的范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应当自录用职工30日内为职工开设缴存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的,并不需要双方约定,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福利待遇的范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把这一事项设定为双方约定的内容,降低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条款内容,一方面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增加用工成本和经营负担的误会,另一方面可能会影响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
  下一步,我局将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着力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及力度;二是积极参加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组织的相关调研,深入研究,并针对“网签劳动合同”项目已被市委纳入“城市大脑基层社会治理应用项目”的实际,尽快将调研成果结合该系统开发一并予以考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