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9- 17 16: 4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9〕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市财政局  市经委  市外经贸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攻工业、决战工业、稳定工业”的决策部署,以拓市场带动促投资,把推进“电子商务进企业”作为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降低门槛,放宽条件

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户),并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二)企业应是首次在经认定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的收费会员;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会员企业尚未获得财政资助的,可在续费时重新申请。

(三)企业在同一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内贸和外贸电子商务应用的可分别申请资助。

(四)企业已享受省级财政资助的可同时申请市级财政资助。

二、鼓励参与,扩大范围

按照“三三制”(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鼓励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

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一)申报。市经委、外经贸局委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直接受理中小企业的资助申请。由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将受理的中小企业按照区、县(市)分类,并填报《杭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汇总表》(须附电子文档),附企业提供的首次申请电子商务应用资助承诺书(由电子商务平台公司留存)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资料复印件(一式2份),于每月10日前将内贸企业报送市经委(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外贸企业报送市外经贸局。

(二)审核确认。由市经委、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企业项目名单送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各区、县(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辖区内企业的确认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市经委、市外经贸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局按照确认的名单下达企业项目资助资金(全额)计划。

对暂时无法确认隶属关系的企业项目,由市经委、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审核确认后转入下一期资助名单。

(三)资金拨付。

1.对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所需经费中的财政应承担资金,由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先行垫付。中小企业支付电子商务服务费用的三分之一。

2. 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相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各区、县(市)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体制结算落实。

四、加强合作,优化服务

(一)进一步加强对 “电子商务进企业”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上半年全市完成1万家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目标。

(二)建立全市“电子商务进企业”资助企业数据库,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www.hzjingwei.gov.cn)公布,以方便中小企业开展申请。

五、加强监管、确保实效

中小企业有违规骗取财政资助资金行为的,由市经委、市外经贸局通知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终止其电子商务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有违规骗取财政资助资金行为的,取消其“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资格,追回财政资助资金。

六、其他未涉及事宜按照杭政办函〔2008〕343号文件规定执行。本补充意见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汇总表

 

 

附件

杭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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