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规发〔2009〕1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市纪委十届四次全会以及国务院、省、市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的工作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开展,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力争通过1至2年的专项治理,使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明显减少,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有效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1.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抓紧完善容积率管理的相关制度。
2.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凡与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并将清理结果报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健全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分析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针对重点开发区域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要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容积率等建设指标。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衔接,凡发现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三)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2007年以前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深入实施“阳光规划”。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特别是规划许可变更及容积率等建设指标调整,必须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利害相关人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的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光荣担任组长,市规划局局长阳作军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市监察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有关工作的开展。同时,设立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市规划局举报电话为0571-88080866、88055123,市监察局举报电话为0571-85250100。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制定下发实施意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专项治理的自觉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市和各区、县(市)建设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自查自纠、清理检查工作,于7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自查情况的各类汇总统计表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格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下载)。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市和各区、县(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所辖区、县(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对各区、县(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项目清理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地区,要实施重点检查,督促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地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有投诉举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0年1月至12月)。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巩固、深化前期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的思路、措施;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组织修订完善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直接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扰乱了城乡建设的有序布局,也极易滋生贪污腐败。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保障城乡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区、县(市)政府要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从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突出治理重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中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紧紧围绕完善制度、清理检查、查处案件三项任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在完善制度上,重点是尽快明确本地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在清理检查上,重点是深入检查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房地产项目;在案件查处上,重点是查处利用审批权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确保工作成效。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监管,严肃纪律。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确保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对违规审批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利用审批权索贿受贿的,要坚决予以严惩;对清理检查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建立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以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责任追究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