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杭州市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汽车产业发展,逐步完善汽车产业的产业链,结合我市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设立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在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大江东汽车产业园项目和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业升级、自主创新、兼并重组。
二、 扶持对象
在杭州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和纳税的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产业政策与产品导向目录,并属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投资密度、低消耗和低污染的汽车产业项目;项目应有利于我市汽车产业的发展与提升,且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的项目。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或研发周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应报杭州市汽车工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同一项目已获市财政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进行资(补)助。
四、扶持标准
(一)对汽车产业调整、升级和产业链有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汽车整车(包括汽车底盘)项目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改装车、专用车、特种车、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汽车电子、系统集成控制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按项目投资额大小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资金按进度分期拨付。
(二)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研发项目,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研制成功国内首台(套)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商业使用、运行情况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经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初审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受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四)对企业参与国家重点汽车项目竞标,且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中标确认价的0.3%-0.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当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各类整车生产牌照资质。对获得轿车生产牌照资质的,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获得轿车以外乘用车生产牌照资质的,一次性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商用车生产牌照资质的,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改装车(专项车、特种车)生产牌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申请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并被公告的,发生的第三方认证费用经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确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认证费用10%-20%的补助。
(六)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补贴。建立电动汽车快速充电网络,加快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市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七)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研发目录的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项目,其重大产业调整升级项目和对企业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的资助资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0%。
(八)对通过兼并重组,年产销规模首次超过20万辆的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产销规模首次超过10万辆的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九)对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制造大企业集团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并不受资助限额的限制。
(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各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并落实国家、省项目的相关配套资金。
(十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开展汽车产业规划、招商和培训。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其中产业调整升级重大项目和承担的国家、省级重大研发项目为50%);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12.5%(其中产业调整升级重大项目和承担的国家、省级重大研究开发项目为25%)。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五、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财政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2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资(补)助、奖励申请表;
2.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4.研发和投资项目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
5.项目的竣工完成报告、阶段性进度相关报告、证书;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对各区推荐上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资助和奖励资金。
(四)市级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区、县(市)级企业的市级资助资金统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及时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六、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出具财政资助审计报告的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