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困难救助对象信息核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09- 12 14: 5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840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困难救助对象信息核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困难救助对象信息核查工作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在申请办理《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时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收入界定工作,充分体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救助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 信息核查对象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乡居民中,已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成员及申请办理《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信息核查对象)。

二、 信息核查目的

整合市级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使各级民政部门和帮扶救助机构能便捷地查询到申请困难救助和已享受困难救助对象就业、相关登记、注册、经营、享受其他部门扶持优惠待遇、收入变化等动态信息,把好救助入口关,实现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体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救助原则。

三、 信息核查平台

2007年市信息办初步建立了“杭州市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该协查系统平台中已有的市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国税、地税、人事、人行、残联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可作为民政部门对信息核查对象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收入界定的依据。市民政局要在现有“杭州市帮扶救助信息网络三级审批系统”中增加“困难群众相关信息协查系统”模块,并与协查系统实现对接,使各级民政部门和帮扶救助机构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困难对象的动态信息数据,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 信息核查内容

(一)信息核查对象领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杭州市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情况及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二)信息核查对象领取营业执照(含摊位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信息,以及注销上述证照的信息;

(三)信息核查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情况、“三金”缴纳情况、领取养老金和失业金情况及截止日期等信息;

(四)信息核查对象的税务登记相关信息;

(五)信息核查对象享受相关部门扶持、优惠等政策的信息;

(六)信息核查对象涉及到的其他相关信息。 

五、部门工作职责

市信息办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信息交换系统的网络连接和使用工作,并做好协查系统中各部门相关信息的交换、更新及维护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已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相关信息,信息核查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相关信息及注销证照的信息;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信息核查对象领取《援助证》、《失业证》情况及证件有效期等信息,实现就业再就业信息及“三金”缴纳情况,领取养老金、失业金情况及享受标准和截止日期等信息,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信息及注销证照的信息,在劳动保障部门享受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的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信息核查对象领取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及注销上述证照的信息,在工商部门享受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的信息;

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信息核查对象的税务登记情况等信息,在税务部门享受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的信息;

市残联负责提供信息核查对象在残联部门享受扶持、优惠政策的信息。

上述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在协查系统平台交换,并实时补充和更新,确保核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六、建立考核制度

困难救助对象信息核查工作列入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核查信息内容的部门予以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做好信息核查和交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