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点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30号)精神,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
一、继续清理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一)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与规范。由市法制办牵头,继续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的梳理与核准。2008年10月底前公布第二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与法律依据,全面完成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并统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要素。
(二)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与规范。在前一阶段各部门集中上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继续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照部门补充上报、集中清理、审改专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审议的程序进行,2008年年底前公布第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规范保留事项的审批要素,优化审批方式。要逐步建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和取消等的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
二、加快推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能整合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提升行政效能,改善服务质量,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的意见》(浙发改社体〔2008〕221号)精神,按照依法整合、精减效能、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能整合工作。各区、县(市)要在年内全面部署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能整合工作,2009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整合工作;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牵头,选择3—5家职能部门开展试点,2009年逐步推开。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能整合工作以“两集中、两到位” 为主要模式,即对本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集中由一个处(科)室统一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重心转向规划、研究、监管和服务等,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职能整合后的行政审批处(科)室要进一步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拓展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处(科)室,各部门要确保人员到位、授权到位,实现审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的“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理。
三、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一)优化并联审批方案。优化完善项目立项、工程设计、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并联审批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审批综合协调机制。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审批综合协调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联审会审机制,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三)进一步推进审批资源整合和网上审批。将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和企业注册登记及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纳入政府电子应用综合平台,加快建成集行政审批、资源交易、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府电子应用综合平台。推行项目审批电子报件。推动跨部门办公和行政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市行政服务中心主平台与各职能部门、各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系统对接,扩大审批事项网上办理范围。
(四)深入推进项目审批代办制。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市委〔2008〕15号)要求,依托三级行政服务体系,深入推进项目审批代办制,扩大代办范围,健全协办机制,完善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三级代办服务网络,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破解“办事难”。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生活品质之城”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市审改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集中精力组织好各项审改工作并对各区、县(市)的审改工作进行指导与督促。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审改工作。市考评办要将审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市监察局要全程监督审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审改工作取得实效。市审改办要将审改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推进“阳光政务”的实施。
附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
附件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
一、不符合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上级明令取消的,一律取消。
三、虽有设定依据,但与实际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五、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六、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由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七、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按照方便行政相对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八、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取消。
九、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初审。
十、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补助与奖励,另行清理。
十一、党委部门的事项、政府内部审批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各区、县(市)除本辖区必须保留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参照以上标准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报市审改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