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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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03〕12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加强我市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 和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社区居委会顺利换届。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换 届选举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12日

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3年12月10日)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积极推进城市基层民 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一步做好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 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 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0〕23号)和《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

(三)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应当在社 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5至9人组成(其成员总数一般为单数),其中主任 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区规模和工作 需要确定。 多民族居住的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 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 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 2至3人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 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 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 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社区居民委员会 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六)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 开计票的方式,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社区居 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 别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

(七)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18周岁以上的居 民或者每户派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2 至3名代表和社区辖区单位推选的若干名代表组 成,经本社区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代表授权,行使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社区居民代表总数不得 少于51人,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 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会议或者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分别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户代表或者全体居民代表 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居住状况可以分设 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由30至100户居民 组成,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九)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 县(市)财政列支。二、选举工作机构

 (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区、县(市)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分别建立社 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社区 居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社区应当建立社区 居民选举委员会。

 1、区、县(市)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时间;

(3)部署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开展选举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5)设计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统计报表 等样式;

(6)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 举;

(7)受理社区居民举报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 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2、街道(乡镇)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根据区、县(市)选举工作方案,制定选举工 作实施意见,确定选举日期;

(3)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及各种统计 报表;

(4)指导各社区的选举工作,颁发当选证书;

(5)受理社区居民咨询、举报、来信来访,查处 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6)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总结选举工 作;

(7)整理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8)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调查摸底;

(2)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6)组织选民登记,审查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并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和投诉;

(7)对社区单位代表参选提出意见;

(8)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9)宣传介绍候选人;

(10)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11)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

(12)主持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13)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4)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十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 (其成员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 人,其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名单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的职责,自选举 产生之时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 会议时止。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 足5人的,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补足。

 三、选举程序

(十三)选民登记。

 1、年满18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在居住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驻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负责人,或 者其委托的代表,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一般应当在其居住地的社区进行登记。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在居住地 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应持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 举的书面证明进行登记;驻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 位、部队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负责人,凭单位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其 委托的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委托书进行 选民登记。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视作自 动放弃选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名单,应当在 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社区 居民如有异议,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 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

(十四)候选人的产生。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年富 力强,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2、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也可以由选民10人 以上、户代表5人以上、居民小组代表2人以上联 合提名。根据社区居民意见,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推荐产生。

 3、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 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 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3天张榜公布。

 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坚持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 织候选人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 公开、公平、公正地发表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 的问题。 候选人的演讲和回答问题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十五)正式投票。

 1、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 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

 2、正式投票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场推选监票人、计票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 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 人和计票人。

 3、正式投票选举应当设立中心投票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必要时可设立流动票箱投票。 中心投票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设立的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4、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 人和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5、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员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 体投票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6、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另选 其他选民或弃权。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 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选 票无法确认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7、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选民登记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居民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过半 数以上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 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 多者当选。 (十六)投票结果。

 1、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中心投票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 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社区居民 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后,当众封存选票。

 2、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社区居 民委员会的,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 7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 序,按照本意见总则第六款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 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采用全体居 民、户代表选举方式当选的,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采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方 式当选的,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二分 之一。

4、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依照本意 见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四、罢免、辞职和补选

(十七)严重失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经社 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 免。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 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说明罢 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出席的人员过半数通过。

(十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停止履行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的职务。

(十九)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 应当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二十)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社区 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特 殊情况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 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社 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五、责任追究

 (二十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 段妨碍社区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有权向区、县(市)人大常 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 一般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具体意 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