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03〕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政府工作产生的深远影响,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二、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作了全面的规定。它既有程序规范,又有实体规范,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创新。行政许可法的理论性、专业性很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为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对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结合实际拟订具体培训计划,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采取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使行政许可法深入人心。
三、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进行清理。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分工相结合、全面清理”的原则进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分工,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本地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政府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要一并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予以保留;对市政府规章、政府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要及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必须依据上位法才能决定是否修改或废止的,待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结果公布后再作处理。凡是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和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应当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抓好与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对现行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创新,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制度,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体化。要建立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在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凡是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的,不能出台;要完善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对由政府两个以上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要在各部门内部建立和规范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在各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要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确定机构,具体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是对政府法制工作的一个新挑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在行政许可法准备实施阶段,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量很大,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建立各项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的工作相当复杂。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需要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和法律顾问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