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本《处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的在职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工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民办学校教师是否适用?
答:本《处理办法》适用民办学校教师。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存在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答: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等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教师存在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答:1.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2.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从事学生课外培训的人员介绍生源、提供学生相关信息。
4.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向学生推荐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课外培训的相关信息。
6.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五、“有偿”范围怎么界定?
答:教职工收受学生、家长及利益相关人员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有偿”范围。
六、处理的类型有哪些?
答:对于当事人,视情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
七、对于中共党员,如何处理?
答: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八、存在哪些行为的教师,应当从严处理?
答:1.屡教不改,经查实多次从事有偿补课的。
2.组织自己任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并收取补课费的。
3.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九、领导参与违规补课,应如何处理?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级(或相当于校级)和中层领导参与违规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按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
十、违规所得费用如何处理?
答: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被查实的,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清退违规费用。
十一、处理权限是怎样的?
答:1.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并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十二、《处理办法》从何时起施行?
答:本办法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
(市教育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