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7〕326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决定》(浙政发〔2004〕2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 号)和省安 监局《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稳步退出工作指 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6〕110 号)的要求,为 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全 面落实省政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出目标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退出工作从 2006 年开始,分三年完成,2006 年 已退出 4 家。到目前为止还有 10 家生产企业,其 中桐庐 5 家,富阳 3 家,建德 1 家,临安 1 家。 2007 年计划退出 4 家,其余在 2008 年年底前全部退出。 市政府将与相关县(市)政府签订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退出目标责任书,确保我市退出任务如期完成。
二、工作要求和措施
成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督查组,由市 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经委、财政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进行督查。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各有关县(市)要从思想 上、行动上对退出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烟 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小组,负责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的退出工作。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工作要 求和目标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的经济补偿,实现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有序退出。
三、奖励措施
为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退出工作,对按期 完成任务的县(市),市政府将安排一定奖励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具体标准如下:
1. 对 2006 年已完成退出任务的淳安县,给予 150 万元的奖励。
2. 其余各县(市) 在 2007 年年底前按期完成退出任务的,每完成一家奖励 30 万元;2008 年年 底前完成退出任务的,每完成一家奖励 20 万元。 以奖代补资金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 排。
附表: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计划表(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