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7〕355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技创新五个“十佳”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五个十佳评选办法
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以“两港七区” 为重 点的“一号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市科 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市决定开展 “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高校院系、科研院所” (简称 “市十佳高校院所”)、“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产学 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简称“市十佳产学研 合作项目”)、“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高新技术企 业”(简称“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科技 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 (简称“市十佳科技型 初创企业”)、“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企业孵化 器”(简称“市十佳孵化器”) 等“市科技创新五个 十佳”评选活动。 为推进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 ·83· 杭州政报(2008 年第 1 期) 市政府文件 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市十佳高校院所”评选范围是在杭高等 院校所属的院系,在杭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外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在杭设立的独立分支机构。
(二)“市十佳产学研合作项目”评选范围是国 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杭州市实施产学研合作应用转化的 项目。
(三)“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范围是杭州 地区的市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四)“市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评选范围是杭 州市本级以及所辖区域内,注册成立 5 年以内的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以下。
(五)“市十佳孵化器”评选范围是注册或登记 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市级(含) 以上科技企业孵化 器。
二、评选条件
(一)参加“市十佳高校院所”评选的单位应具 备下列条件:
1. 在我市实施的产学研合作交流科技项目具 有较强示范、带动和扩散效应,对促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高新技术发展及 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取得的科技成果必须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2.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运 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我市创造了重 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新 品种,发展高效农业增产增收效益显著,推广面大。 其中单个工业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项目近 3 年累计销售额在 1 亿元以上、实现利税 1500 万元以上;单个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新 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近 3 年累计销售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实现利税 500 万元以上。
3. 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建设 创新载体(包括创新服务平台、行业研发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高校院所在我 市建立测试分析中心、行业(产品)检测机构、认证 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和科技咨询等机构,为我市开 展科技创新服务和促进产业发展成效显著。建设 创新载体、服务机构 1 家以上,在 1 个行业以上开 展科技服务。
4. 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研究生和大学生实习基地,在提升 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毕业生工作就业水平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工作站和实习基地各 1 家以上。
5. 高校院所与我市推进产学研科技合作交流 活动中,开展人才培养活动(技术培训、专业讲座、 科普教育等)在 1000 人次以上。
(二)参加“市十佳产学研合作项目”评选的单 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或自主研发掌握的核心技术在杭州市实施产学研 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其主要指标处于国内领 先水平,具有较强技术示范、带动和扩散效应,对促 进杭州市产业优化升级、结构调整、高新技术发展 及新兴产业促进具有较大作用。
2. 在杭州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杭州市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发展高效农业增产 增收效益显著。 其中单个工业科技成果转化、高新 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近 3 年累计销售额在 1 亿元 以上、实现利税 1500 万元以上;单个农业科技成果 转化、农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近 3 年累计销 售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实现利税 500 万元以上。
(三)参加“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的单位 应具备下列条件: 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前 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
1. 资格条件。
(1)市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在有效期内,或经考核认定为合格的企业。
(2) 企业注册 5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 负债率 70%以下。
(3)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新产品开发和创 新能力强。
(4)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 政处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 大质量、环保投诉。
2. 评审指标。
对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进行评 审:
(1)上年度销售额在 8000 万元(农业类 5000 万元)以上,前 3 年销售额年均增长 30%(农业类 20%)以上。
(2)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 占本企业年销售总额的 6%(农业类 5%)以上,企 业的利税总额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 15% (农 业类 10%)以上。
(3)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 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5%以上,企 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 35%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 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25%以上。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 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70% ( 农业类 35%)以上。
(5)承担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和产业化计划项目 1 项及以上。
(6)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
(7)获得省级( 含) 以上名牌产品、著名( 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及省级以上奖励。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证书、软件 著作权、高新技术产品等。
(9)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参加“市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评选的单 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新产品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企业成立以来未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成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 政处罚,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 质量投诉。
(3)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2. 评审指标。
对达到基本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选条件进行 评审: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农业 类 500 万元) 以上,经济及社会效益显著、产品市 场需求旺盛,市场占有率较高。
(2)企业的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等), 该技术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 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农业类 30%)以上。
(3)企业成长性较好,利税率在 15%(农业类 10%)以上;企业每年的销售额、净利、总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利税等经济指标有较大幅度增长。
(4)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 费占本企业年总销售额的 5%(农业类 4%)以上。
(5)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 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5%以上。
(五)参加“市十佳孵化器”的评选单位应具备 下列条件:
1. 经认定的市级(含) 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包括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2. 孵化器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有专职 孵化管理服务人员(不含物业)。
3. 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农业 类 3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孵化的面积(指直 接用于在孵企业的面积和为在孵企业提供公共配 套服务的面积)在 70%以上。
4. 孵化器或所在区对新入驻的在孵企业或科技创业项目有扶持优惠政策,如“一免两减半” 或 者根据在孵企业发展成效的事后奖励或减免,孵化 器所在区建立对在孵企业进行扶持的种子资金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数在 20 家以上,累计孵化 企业总数在 30 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 5 家以上, 累计培育国家、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在 5 家以上。 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 10 件以上。
6. 上年度孵化器(包括在孵企业)技工贸总收 入在 5000 万元(农业类 3000 万元)以上;其中年产 值超 500 万元的在孵企业数占全部在孵企业数的 10%以上。
7. 上年度孵化器新增入孵企业数在 4 家以 上,新增毕业企业数在 2 家以上。
8. 孵化器已获得奖励,包括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或市级(含)以上其他奖励。
三、评选组织与程序
(一)组建评选委员会(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单位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市 科技创新五个十佳”评选工作。
(二)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初审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市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评选委员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进行评审, 提出“市科技创新五个十佳” 推荐名单,报市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 市政府批准。
四、申报要求 申报“市科技创新五个十佳” 的单位,须按要 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如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 发现,立即取消其“市科技创新五个十佳” 的评选 资格。
(一)“市十佳高校院所”的申报由高校院所提 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市十佳高校院所”申请表。
2. 在我市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先进水平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3. 在我市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4. 在我市联合建设创新载体和服务机构的有 关材料及证明。
5. 在我市建立科研工作站和教学实习基地取得较好成效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6. 在我市开展人才培养活动的有关材料及证 明。
(二)“市十佳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由高校 院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市十佳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在杭实施取得经济效益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3. 项目技术先进水平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4. 项目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专利、软件著 作权、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等的有关证明。
5. 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和奖励的有关证明。
(三)“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由企业提 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2. 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复印 件,或考核通过文件。
3.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统计报表。
4.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 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5. 获得省级(含)以上名牌产品、著名(驰名) 商标、名牌出口商品、省级以上奖励的证书。
6. 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
7. 承担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和产业化计划项目、新产品证明材料。
8. 符合环保及安全生产的证明材料。
(四)“市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申报由企业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市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申请表。
2. 企业成立以来历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专利、软 件著作权、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等证明材料。
4. 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及证明材料。
5. 企业研发产品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证明 材料。
(五)“市十佳孵化器”的申报由科技企业孵化 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市十佳孵化器”申请表。
2. 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证书(批文)复印件。
3. 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4. 孵化器中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相关证明材 料,包括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规模以 上企业财务报表。
5. 孵化器或所在区对新入驻的在孵企业或科 技创业项目有扶持优惠政策文本复印件。
6. 孵化器建设的相关制度,市级(含)以上其 他奖励证书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
(一)“市十佳高校院所”每年评选一次,有效 期 3 年,对获奖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 “市十佳产学研合作项目” 每年评选一次,对 获奖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 “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 每年评选一次,有效 期 3 年,对获奖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 “市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 每年评选一次,有 效期 3 年,对获奖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 “市十佳孵化器” 每两年评选一次,有效期 2 年,对获奖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