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全面推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争创百强外经贸企业和百佳创新型外经贸企业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竞争与合作,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促进贸易平衡,推动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外贸大市向外贸强市的历史性转变,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为“生活品质之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按照我市外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在继续培育和扩大我市外经贸队伍的同时,开展争创百强外经贸企业和百佳创新型外经贸企业活动,以加强对重点外经贸企业的培育,建设外经贸企业核心队伍,使之成为我市外贸提升和稳定发展的支撑点和增长源,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争创对象与条件
(一)争创对象。
杭州市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含部、省属在杭企业)。
(二)争创条件。
1.百强企业的基本条件:企业当年进出口额位于全市前200位,并有一定增长速度;企业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拥有自主品牌,对引领和带动区域产业发展具有一定作用;企业能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优化产品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且当年盈利,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
2.百佳创新型企业基本条件:企业发展较快,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出口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重视科技投入和新产品开发,企业当年按现行规定列支的科技投入和新产品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企业出口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家鼓励类产品;企业当年盈利,且利润率较上年有一定的增幅。
3.百强企业和百佳创新型企业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属于国家限制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企业;
(2)当年无违反国家进出口有关政策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3)当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产品质量事故。
四、考评办法
(一)百强企业。主要对企业出口额、进口额、实缴税款及附加项目等指标进行考核,并按出口额占50%、进口额占20%、实缴税款(不包括出口退税额)占15%、地方财政贡献额占15%的权重核算;附加项目分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免检产品和专利产品等4项。
综合评分前100位的企业为百强外经贸企业。
(二)百佳创新型企业。主要对企业出口增幅、实缴税款增幅、自主品牌等指标进行考核。具体由各区、县(市)根据争创条件,对本地区的外经贸企业按成长性、贡献度、自主品牌、专利产品、新产品研发、行业地位等指标进行考核并推荐。
对各区、县(市)推荐的名单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100家百佳创新型外经贸企业。
(三)为鼓励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被评为商务部、省、市出口名牌,且属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软件)的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加分。
(四)企业的进出口额以海关公布的统计数为准;实缴税款、研发经费投入等以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经委、科技局、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以不同海关代码进出口但法人相同的企业,原则上应以集团名义参加争创活动。一家企业参加一项(百强企业或百佳创新型企业)争创活动。
五、表彰奖励
(一)百强外经贸企业和百佳创新型外经贸企业每年公布一次。对认定为杭州市百强外经贸企业和杭州市百佳创新型外经贸企业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市政府对百强外经贸企业和百佳创新型外经贸企业在自主创新(研发)、基地培育、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资助。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4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